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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長期合作關係。但是,自稱是為員工謀福利的溫夢傑在拿了錢後,卻把錢轉入用其妻子名義購買的建外SOHO商品房和陽光100商品房賬下。
好一個一心為職工著想的好領導!好官員!甘願冒著以身試法的危險,為職工絞盡腦汁“收受”鉅額賄賂。當審判長一針見血地問他:“既然是為了職工,那麼單位的其他領導知道此事嗎?單位如何向你討回這筆錢呢?”溫夢傑想了好一會兒才回答說:“單位沒有其他人知道此事。”
為部下謀福利何必遮遮掩掩?溫夢傑的辯解不能獲公訴人的認可,因為他如果是代表金信思創向供貨商要錢,完全可以在供貨商要平賬時出具金信思創的發票,而他卻私下透過一個朋友的公司出具發票,並給了朋友手續費。公訴人認為,溫夢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索取他人財物,貪汙公款,已構成受賄罪和貪汙罪。
經過兩天的連續審理,法院認定:溫夢傑在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向業務關係單位索取錢款,共計1073萬元。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間,溫夢傑在採購ATM自動櫃員機的過程中,採用欺騙的手段,將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432萬餘元非法佔有。並利用這1500萬元,以妻子的名義在建外SOHO購買了一套房子。法院認為,被告人溫夢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欺騙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為亦構成貪汙罪。溫夢傑所犯受賄罪、貪汙罪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所犯受賄罪的罪行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從重處罰;所犯貪汙罪的罪行亦極其嚴重,本應判處死刑,鑑於所貪汙的公款已被追繳,對其所犯貪汙罪可不立即執行。
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溫夢傑貪汙、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貪汙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溫夢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後,溫夢傑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6年7月10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溫夢傑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我唯一的錯誤就是沒有很好地保護我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後,溫夢傑表示要上訴,他仍然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受社會風氣和商業慣例的驅使。
溫夢傑的發家和破滅史是一部生動的商業賄賂反面教材,它說明:打擊商業賄賂,首先要從“實權人物”身上開刀。
為什麼溫夢傑能頻頻從別人的口袋裡掏錢?誠如一位私企經理所言:市場競爭太殘酷,誰願意得罪溫夢傑這個實權人物呢!很顯然,正因為希望得到溫夢傑這個“實權人物”的幫助,在殘酷的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大多數生意夥伴才不得不委曲求全,把白花花的銀子奉送到溫夢傑的手中。
像溫夢傑一樣,在醫療、電信、金融、建築等諸多行業中,也都存在著一些“實權人物”,他們具有幾個顯著特點。
第一,“實權人物”官位並不大,但所在崗位卻很要害,具有較強的審批權、決定權,在行業內的企業一般得罪不起。溫夢傑所在的科技處負責北京農行系統電腦裝置、軟體的採購,其本人則對上述業務進行稽核、管理,崗位著實要害。
第二,“實權人物”往往負責大額公共資金的投向和兌現,具有較大的財權。溫夢傑與供貨方籤合同一簽就是幾百萬元,在生意夥伴看來,他就是個財神爺。正如一位私企經理所言:“老溫每次向我們要錢都是在合同簽訂後、農行付款前,他就是抓住了我們的心理。”溫夢傑正是牢牢抓住了這個財務大權,才能讓生意夥伴甘心受其宰割。
第三,“實權人物”所從事的工作通常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外人難以染指。如溫夢傑所在的科技處,負責北京農行系統計算機和網路系統的技術支援,專業性極強,他本人是“海歸派”,在專業技術方面是行家裡手,領導信任、群眾佩服,可也許正因為此,溫夢傑的身邊少了監督的眼睛,結果是不出事則已,一出事就駭人聽聞。而在很多科技領域,我們更屢有耳聞一些技術過硬、思想帶病的學科帶頭人因商業賄賂而倒下。
在各種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實權人物”參與市場競爭,必然會導致商業賄賂的發生。因為從客觀上說,“實權人物”代表著政府部門或國有企事業單位,與一般的市場主體相比,擁有不可比擬的市場資源,很可能成為以逐利為目的的企業的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