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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所幫助。
首先,他問我在英國是不是同時可以聘請兩個或者更多的律師。我告訴他如果願意的話,他聘請一打律師都無所謂,但是如果處理同一樁事務,那同時請幾個律師並不很明智。因為一樁事務一個人處理就足夠了,如果換人的話,對當事人的權益並沒有好處。
看起來他完全理解了我的話,接著他又問,如果他請一個人負責銀行業務,而請另一個人負責航運,這樣當他在本地需要幫助,而銀行律師又遠離此地,鞭長莫及的情況下可以協助他,那麼這樣做操作起來會不會有太大的難度。我要求他做更詳盡的說明,只有這樣,我才能儘量做到不去誤導他。
於是他說:“具體一點說吧,你我共同的朋友,彼得·霍金斯先生,居住在遠離倫敦的埃克塞特的一座漂亮大教堂的附近,他透過你本人的推薦在倫敦為我購得一棟房產。這很好,現在讓我坦白地告訴你,免得你會覺得奇怪我為什麼願意在遠離倫敦的地方而不是在倫敦找一個代理律師。我的想法是:除了滿足我的需求外,我的律師完全不應該有私心,而如果找一個倫敦當地的律師,他也許有為他自己和他朋友牟利的私心。所以我選擇到別的地方去尋找代理人,這個人應該只為我的利益著想。比如說現在,我有很多事情要處理,假設我需要航運貨物到紐卡斯爾或者達拉謨或者哈維治或者多佛,那麼在當地港口找一個代理不是更簡單易行嗎?”我說這樣做當然最省事,但我們法律界有一個代理互聯絡統,這樣任何律師都可以向當地的代理人傳達指令完成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