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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安全與合作組織(負責*化和制度建設)和歐盟(負責經濟重建和發展)等。
1999年底,駐科索沃的臨時聯合行政機構建立。2000年10月,在科索沃自治省的30個市區舉行了地方選舉。2001年5月透過了《科索沃臨時自治的憲法框架》。2001年11月科索沃自治省依照臨時自治的憲法框架舉行了大選,隨後成立了科索沃自治省的臨時自治政權機構。
2002年,美國、歐盟、俄羅斯以及塞爾維亞和科索沃的代表成立了科索沃地位問題委員會。2003年12月,聯合國駐科索沃臨時行政使團團長霍爾克里提出科索沃*程序的“八項標準”計劃或稱“地位前標準”,即在下列8個方面規定了*化標準:建立能發揮職能的*制度;實行法治;人員自由流動;難民返回家園;建立市場經濟;解決產權問題;與貝爾格萊德談判對話;少數民族參加科索沃保護部隊(又稱“保安團”)。同時,聯合國安理會還決定建立評估機制,將在2005年首次對科索沃實行“地位前標準”的情況進行全面評估。拉多斯拉夫?加契諾維奇:《爭奪科索沃和梅託希亞》附錄三“關於科索沃的標準”,第207~220頁。
2005年年中,國際社會將討論科索沃的最後地位問題。於是,西方大國和科索沃問題當事國都在2004年提出了各自解決科索沃最終地位問題的方案。
美國搶先丟擲瞭解決科索沃地位的八種選擇方案。美國政府認為,它比歐洲國家更傾向於科索沃獨立,科索沃的最終地位問題宜在3~5年內解決,它可有如下的八種選擇。
(1)不定期實行國際監管(即維持現狀)。聯合國臨時行政使團繼續監管科索沃(或今後由歐盟監管),使科索沃提高自治能力,而不對它的主權、獨立和加入聯合國等問題做出任何決定。
(2)“軟分割”。由塞爾維亞事實上(不一定是法律上)對科索沃行使主權,並自行進行管理,而不明確科索沃的地位。如果要保持這種狀態,對於國際社會來說,這可能是一種能夠接受的妥協方案。科索沃的塞族人和塞爾維亞願意接受,而阿族則會持反對態度。
(3)鬆散聯邦。塞爾維亞對科索沃保持名義上的主權,科索沃在現存邊界內作為獨立國家運作,但不能作為獨立成員加入聯合國。如果保持這種狀態,可避免正式改變主權和邊界,國際社會可能接受,塞爾維亞方面也可以接受,但阿族方面則希望作為獨立成員加入聯合國,否則會進行暴力抵抗。
(4)英聯邦模式。塞爾維亞對科索沃保持名義上的主權,科索沃在現存邊界內作為獨立國家運作,同時可以作為獨立成員加入聯合國(如澳大利亞或加拿大)。如果保持這種狀態,可使塞、阿雙方保持某種聯絡,從而減少地區麻煩。國際社會希望塞、阿雙方保持某種聯絡,但塞方將反對科索沃以平等地位加入聯合國,而阿方則反對塞爾維亞對科索沃保持名義上的主權。 。 想看書來
塞爾維亞共和國(9)
(5)由國際專門小組決定最終地位的日期。國際專門小組在確定的期限內(比如3年)決定科索沃最終地位,但不保證獨立,其最終地位要取決於塞、阿雙方如何對待具體標準的態度,如科索沃的*自管、參政、尊重*、難民迴歸和地區穩定等。
(6)“有條件的獨立”。科索沃在不改變邊界的情況下朝著獨立的最終目標前進,也就是“漸進式獨立”,但條件是實行*自管、尊重少數民族權利,負起地區責任。科索沃將不再回到塞爾維亞的管轄之下,但要保證不尋求擴大邊界及不製造鄰國的不穩定。科索沃獨立後擁有外交、安全、財政和司法權。美國和歐盟認為“有條件的獨立”是一種理想的選擇,併力促科索沃和塞爾維亞接受。
(7)在現存邊界內“定期內獨立”。科索沃在國際監控下實行擴大的自管,但經過一個協議期(比如3年)後即在現有邊界內成立獨立國家。科索沃的塞族人將獲得國際保證的權利並享有廣泛的地方自治。國際社會中大部分人可能反對這種“不體面的獨立”。
(8)“先分割、後獨立”。科索沃北部的3個鄉鎮以及米特羅維察市北半部分(伊波里河以北部分)劃歸塞爾維亞,科索沃其他26個鄉鎮和米特羅維察市南半部分(伊波里河以南部分)建立獨立的科索沃國;而塞爾維亞南部三個阿族聚居區也劃歸科索沃,那裡的塞爾維亞人可以遷移,如願意留下,可持“雙重國籍”。這一方案可能導致波黑、塞爾維亞和馬其頓的不穩定,阿、塞雙方均會對劃分不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