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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活動,乃是作家真實“性情”的自然流露,即情感的表現和個性的表現。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所謂“率志委和”的“性情之數”,便正是文學創作的表現規律。
二
關於文學的表現特質,我們在本書第三章已有論及。在劉勰看來,文學作為一種“人文”,其產生規律是“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原道》)。因此,文學創作“必以情志為神明,事義為骨髓,辭采為肌膚,宮商為聲氣”(《附會》),或者說,“情動而言形,理髮而文見,蓋沿隱以至顯,因內而符外者也”(《體性》)。也就是說,文學是“五情發而為辭章”的“情文”(《情采》),“故情者,文之經;辭者,理之緯;經正而後緯成,理定而後辭暢,此立文之本源也”(《情采》)。
根據這個基本原理,劉勰認為,文學首先是“情志”的表現。所謂“情志”,是指某種或具有特定的政治意義,或具有普遍的倫理價值的“情”,即積澱著一定社會內容的倫理情感。因為在劉勰看來,人的情感是一定社會生活的反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