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 (第4/4頁)
嘟嘟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解釋。,永樂間曾有數次調整諸如上述。其調整率仍不算過劇。在明代賦稅糧額有最大的減削者,則為宣德帝朱瞻基。宣德年間明帝國內外交逼,徵安南既騎虎難下,而南直隸各府縣亦逋賦。蘇州一府,賦額二百七十餘萬石,積逋至七百九十萬石,近於三年額數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四庫善本叢書),6�11;《明史·周忱傳》作八百萬石。見《明史》153�4212。。宣德既放棄交阯,又派周忱巡撫江南,作大量的減稅,於是全國賦稅由以前之三千二百餘萬石,減至兩千七百萬石左右。自茲之後,全朝代二百餘年再未有劇烈的增減。如《大明會典》所列1502年為26 782 259石,1578年為26 638 412石《大明會典》;25�12。是也。
然則此2 600萬石或2 700萬石數字,仍只有相對的價值,而無絕對的價值。因其既不能代表賦米入倉,為國家收入之數量;也不能代表稅糧之繳納,為人民擔負之數量,明代稅制,賦稅糧應由付稅人繳納於指定之倉庫。此倉庫或為附近之倉庫,或為幾千裡以外的倉庫,因之計及運費及加耗“米一石”,實質上因時不同,因地不同,其價值千差萬別。有時也可以折布折銀,其折換率不因時價而高低,而系由政府憑己意而增減,如原定稅率過高,地方政府無力征收,則以低於時價的折換率折銀。反面言之,如果政府擬區域性增稅,亦不必宣揚增稅,只是將其折換率提高。中國官僚政府,行政上及經理上缺乏體系。此為一最大原因。如在司法獨立之國家,決不容官僚上下其手。據筆者估計,16世紀末葉,江南蘇州、松江一帶,其賦稅糧“米一石”,最輕者,值銀0�26兩,最重者值銀1�91兩,亦即最重者為最輕者7�3倍以上Taxation and Governmental Finance,p�101�。
而任意增高或降低折換率,亦不始自明朝,如《宋史》內所稱:“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以絹較錢,錢倍於絹,以錢較麥,麥倍於錢。輾轉增加,民無所訴”《宋史》(中華書局1976標點本),174�4213。參見李劍農《宋元明經濟史稿》(北京,1957),頁221。。可見這辦法已行於宋代。因之行政及經理的統計,也多名不副實。
此種現象可以認為官僚主義之作風者,則因為文官集團,有皇帝支援,自視其代表天意民心。只要行政設計為大局打算,對於納稅者個人,不負法律上的責任。而歐洲中世紀雖稱“封建”,其座主及附庸之間,有合同關係(contractual relationship),這種物質條件,既有歷史成例,不容一方片面更動;更不容以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