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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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don,1956);Vol。,。主要的原因是兩方社會生活習慣相差過遠,況且又涉及信仰。如果英國能在這時候採用新時代的商業法律,那它也決不會讓郎巴德或義大利人去壟斷它的商業和農村經濟了。
後來的事實顯示,能夠在16世紀之末和17世紀之初,開始採取新體制的國家,是較義大利自由城市大,但又較英法為小的國家。尼德蘭聯邦(United Netherlands),普通一般人稱為荷蘭(其實荷蘭為這國家初獨立時七省之一,今日之尼德蘭王國則有十一省),不像義大利的自由城市一樣地缺乏宗主,卻也不像英法等國一樣地受堅強王室的管轄。所以資本主義在這國家獲得第二步的立腳點,也可以證明歷史在它長期的發展中,仍有它合理的程式。
尼德蘭或低窪國家(Low Countries)包括今日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因為地處北海之濱,在歐洲形成封建社會的時候,是一個不大值得注意的地方;因此到中世紀之末,本地市鎮居民自治力強,很多封建的宗主,承認這些市鎮享有特權。12世紀之後這些市鎮普遍地建立城垣,封建諸侯在這些市鎮以“自動貢獻”的名義獲得一些財政上的資助之後,仍讓他們保持司法的自由。當日不成文法,一個穡夫逃出莊園,在城市裡住了一年或一百天,即成為“市民”(burgher),在低窪國家之內有時只要四十天,就可以獲得這種特權,An Economic History of Low Countries,800…1800(London,1977),低窪國家內封建力量薄弱可見同上,pp�74…75;M�M�Postan,ed。,Cambridge Economic History of Europe,,(Cambridge;1971),p�337。。歐洲貨幣普遍地流通之後,物價成直線地上漲,很多封建制度上的力物義務,已經以金錢折代的,無法調整,只引起莊園貴族的力量更為薄弱,而市民的力量更為高漲。同時各市鎮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以它們自己的習慣做主,也展開了一個千差萬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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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資本主義”的認識(9)
15世紀時,低窪國家全部為勃艮第(Burgundy)所得,而勃艮第的領域又牽連到今日德法間的一部分,在地圖上看來,也很有在德法之間,造成一個第三王國的趨勢,所以它的主持人,希望在全境實施中央集權,於是組織新法庭,遣派法官,全面抽稅。只是開創伊始,大公爵戰死。1477年留下一位女公爵瑪琍年方二十,於是低窪國家很多市鎮,###於根特(Ghent),向瑪琍提出一種檔案,叫做“大特權”(Groot Privilegie)。內容與英國之“大憲章”(Magna Carta)比美。其中規定最高法庭對各地有能力自行裁判的案件不得過問,女公爵不得於未獲取各市鎮同意之前對外宣戰或對內頒發新稅令,不得派遣非本地人為地方官,甚至女公爵本人的婚姻,也要經過市鎮代表的同意John Lothrop Motley,The Rise of the Dutch Republic(London;�),。當時瑪琍出於無奈,只得接受。這樣更增強了各地區自治的趨向。
一到16世紀,低窪國家經濟的發展,有了更顯著的進步。弗蘭德斯的毛織業和阿姆斯特丹之成為主要的港口,已經增加了這地區的重要性。此時神聖羅馬帝國的查理第五,一心要掌握全歐,也認為低窪國家是他祖傳家產,又揭開了反宗教革命(Counter Reformation)的旗幟,於是以排斥異端的名義,增強對各地方的控制。這樣就把低窪國家的政治、法律、經濟問題和一個思想信仰的問題,連成一串了。
查理第五在1550年發出的敕令,至今仍能令讀者感到戰慄。內稱凡印刷、抄寫和傳播路德、卡爾文、茨溫利(Zwingli)等離經叛道的檔案的人,一律處死。即未經批准,私自閱讀《聖經》,或在公開及私人場合之下講解《聖經》的也處死。如果觸犯這罪條的人表示懺悔,則男子斬首,女子活埋,要是不懺悔的即綁在木樁子上燒死。查理第五還說是因為他被其他政事羈絆,沒有將這敕令全部付諸實施。但是一個目擊其事的人提出,在1546年,即敕令尚未頒佈之前四年,僅在荷蘭(這是荷蘭省,不是尼德蘭國)和弗里斯蘭(Friesland)兩省,因觸犯異端的罪名而喪生的,已逾三萬人Motley,�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