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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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但是這三方是實力很不對等的三方。環境提供者是實力最為強大的一方,最重要的責任責無旁貸。但是往往實力最強者很容易利用法律的漏洞。而有償陪侍的女子則是邪惡的直接現身,那麼這些人的罪惡是很明顯的,是法律的鉄實證據。但是這個證據究竟應該證明幾方有罪?各方分別應該負有多少罪責?是應該根據實力確定呢?還是直接危害?
很明顯是實力。因為犯法的勇氣不是一般者可以做出來的。而最讓人瞧不起的一方,購買者呢?他們是罪惡之源。根據經濟學,需求創造供給。如果我們假定確實存在意圖利用不良手段賺錢的女子,但是如果社會上沒有需求,每個男士都跟自己妻子就足夠了,那麼,這個不善的女子是賺不到錢的,也就是不會出現觸犯法律的事實。
我認為,這件事情的責任需要經過一個嚴格的學術討論,透過應該數學公式敲定誰應該付多少責任,尤其是在中國這種“罪不責眾";的文化傳統中,必須有確定性的法律責任分配函式和數學規則。這樣,就不會有直接違法者受不到正常的懲戒,違法源頭和直接違法的人也不會只是被罰幾個錢就簡單了事,要知道他們既然出得起錢去幹這種事情,罰款是絕對起不了實質作用的。而對於環境創造者,這簡直是最可惡至極的,也就是說天上人間在中國的法制領土上開闢了一塊兒可以避開法律——也就是隱藏於法律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