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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根本就支付不起。該行業對一些大客戶,如衛生維護組織(HMO)或退伍軍人事務部(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給予優惠,而那些沒有額外保險的醫療保險接受者卻需要支付很高的價格。因為前者是大批次地購買,因此可以討價還價,獲得十分可觀的折扣,而後者沒有討價還價的能力。
在過去的兩年中,我們第一次看到公眾對這種掠奪性的定價行為以及製藥業的其他令人生疑的行為的抗議。正是由於公眾的抗議,製藥公司開始重視公關宣傳。那些奇妙的宣傳語像咒語一般一遍又一遍地重複著,所講的無非是科研、創新和美國精神。科研、創新、美國精神,這確實是一個很好聽的故事。
◎花言巧語與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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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藥物非比尋常(2)
儘管花言巧語甚囂塵上,但事實真相根本就不是它們所描述的那樣。首先,研究和開發(R&D)只是大型製藥公司預算中相對較小的一部分——被其掩蓋的是用在銷售和管理上的鉅額費用,研究開發所佔比例甚至比利潤還小。事實上,將近20年來,這一行業在美國都絕對是最賺錢的行業(2003年,製藥業第一次喪失了自己第一的位置,排名第三,落在了“採礦、原油生產”和“商業銀行”的後面)。製藥公司制定的價格與藥品製造的成本之間相距甚遠,大幅度的降價也根本不會對研究和開發帶來任何威脅。
第二,製藥業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創新。令人難以置信的是,近年來投放市場的新藥中只有極少數是真正重要的,而且它們大多是財政資金資助的學術機構、小型生物科技公司或者國家衛生研究所(NIH)研製出來的。絕大多數的“新”藥根本就不新,只不過是對市場上已有的舊藥進行了些微的變動。這些藥品被稱為“模仿性創新藥”。它主要是透過製造與暢銷藥十分相似的藥物來搶佔已經確立的有利可圖的市場份額。例如,我們現在市場上有六種降膽固醇藥 (Mevacor; Lipitor; Zocor; Pravachol; Lescol; 以及最新的Crestor),後幾種都是第一種修改後的產品。正如凱澤醫療公司(Kaiser Permanente Medical Group)的副執行董事莎倫·萊文(Sharon Levine)博士所言:“如果我是一個製造商,當專利快要到期的時候,我能透過僅僅改變配方中的一個分子,就再獲得20年的專利權,然後說服醫生開這個新藥,讓消費者使用這種新藥,用每週服用一次的Prozac取代每日服用一次的Prozac。既然這樣行得通,那我為什麼還要花那麼多錢、冒那麼大風險去研製一種新的藥物呢?”
第三,該行業很難算得上是美國自由企業的典範。可以肯定的是,它確實可以自由地決定應當開發何種藥物(例如,開發模仿性新藥而不是真正的創新藥物),並且它也確實可以自由地定價——將價格定在人們可以忍受的極限,但是該行業的發展完全取決於政府以專利的形式賦予的壟斷權以及食品與藥物管理局(FDA)批准的市場壟斷權。如果說它在發明新藥物方面並不是十分創新的話,那麼它在探求擴大其專利權的道路上倒是十分創新並富有攻擊性的。
此外,該行業並沒有體現出什麼特殊的美國精神。它們通常都是跨國公司。幾乎有一半大型製藥公司的總部設在歐洲(確切的數字會由於併購而發生變化)。2002年的十大製藥公司是美國的輝瑞(Pfizer)、默克(Merck)、強生(Johnson & Johnson)、百時美施貴寶公司(Bristol…Myers Squibb)和惠氏(Wyeth)(前稱為美國家庭用品American Home Products),英國的葛蘭素史克(GlaxoSmithKline)、阿斯利康(AstraZeneca),瑞士的諾華(Novartis) 和羅氏(Roche); 法國的安萬特(Aventis)。2004年,安萬特(Aventis)與另一家法國公司賽諾菲聖德拉堡集團(Sanofi…Synthelabo)合併,排名前移至第三名。所有的公司在經營方面都十分相似,其藥物在美國的定價都高於其他市場的定價。由於美國是主要的利潤中心,製藥公司僅僅出於公共關係方面的考慮而大肆宣揚美國精神,不管它們到底是不是美國公司。確實有一些歐洲的公司將研發中心建在美國。它們宣稱這是因為很多其他國家實行價格管制,而我們不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