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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技術上來說,被保護的是臨床實驗的資料,但從實際效果來說,它意味著該藥物的市場壟斷權。在這段時期內,即使專利已經無效也不會受到任何通用名藥的競爭。FDA批准市場壟斷權的標準比美國專利商標局批准專利的標準更加嚴格,因為FDA的標準是以成功的臨床實驗為基礎的。並且市場壟斷權的時限也更短——通常新分子實體藥物是五年,罕見病用藥(指預計患者市場小於20萬人的藥物)是七年,對已有藥物進行改良後的藥物是三年。
藥品專利——壟斷的延伸(2)
即使在市場壟斷權時限結束之後,只要相關的專利仍然有效(這裡可供操縱的就是,專利是否是相關的,我們稍後還會介紹),該機構也不能批准通用名藥上市。由於這個原因,製藥公司應當將相關專利列示給FDA,這部分內容都在橙皮書中(可在FDA的網站上瀏覽)。這並不是藥物的所有專利(如果是所有專利就數不勝數了),而是與FDA批准的藥物物質本身、它的配方設計和它的批准用途有關的專利。這樣,通用名藥競爭者就被任何一種相關專利或者FDA的市場壟斷權(或者二者同時)擋在了門外。
怎樣延長壟斷權的期限
過去二十年間,透過了一些對製藥業有利的法律法規,市場壟斷權的期限被擴充套件到荒謬的程度。1980年,專利形式的市場壟斷權標準是17年(後來變為20年),再減去臨床測試的時間。現在,由於該行業專利律師的辛勤勞動,這個期限越來越長了。我們先來看看這些重要的新法規,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