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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土戰略是戰爭中很重要的戰術,作戰一方往往以一城一池為誘餌,誘敵深入,並在己方軍隊撤退時,把一切都毀壞,堅壁清野,斷其後援,敵軍即便進逼,也無處立足,從而在後勤上拖垮敵人。焦土戰略在現代法律戰爭中也應用廣泛。在達娃之爭中,宗慶後作為娃哈哈實際控制者,可以從人、財、物方面掏空公司;一些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國有企業的MBO,第一步都是將公司做虧,然後攤薄股權,納國有資產入自己囊中。
法律戰爭中,對焦土戰略的預防非常重要。透過對法規的運用,對證據的收集,加強實際控制,都是預防“焦土”的重要對策。在經濟糾紛中,焦土戰略並不道德,也屬非法,但是,對之繩之以法有時候非常困難。
法律戰爭最終都要訴諸仲裁與訴訟。
許多企業家都知道,訴訟與仲裁還有另外一項作用,就是資產轉移。從上個世紀開始,許多難以審批的轉讓專案,透過司法判決的強制執行力,成功得以“轉讓”,這是一種比較高階的法律技巧,在很多的場合非常有用。
決戰戰場與終極武器
當然,在法律戰爭的決戰戰場,應當確保仲裁與訴訟的勝利。如何取得勝利?這就是一個訴訟與法官決策的問題,必須按照戰爭規律行動,按照訴訟自身的規律辦案。關於這一點,我浸淫多年,有一些心得,並整合《法官決策論》出版。訴訟結果在法官決策、判決中形成,其過程自然非常重要,在此不作展開,只提示幾點:
如果訴訟不直接指向利益,訴訟就不是決戰的戰場,而只是突襲的戰略。在分析“達能之失”時,我們不斷地強調戰略調整的問題,決戰戰場的實力對比決定戰略目標的認定,並根據戰果隨時作出調整。最好的結果當然是保證決戰戰場的勝利,獲得利益的最大化,而不能像達能那樣一再修修補補,直至黔驢技窮。
一般來講,訴訟具有非常特殊的程式,企業除了提供事實,聽取法律意見,進行進一步的諮詢與磋商外,不宜直接參與訴訟過程。但是,如果形勢複雜,企業家自主掛帥的話——因為缺乏足以信託的律師,有的企業家隱瞞部分事實,不向律師交底,這樣做當然很危險,企業家必須負責“協調”整個法律戰爭,切不可打自己的嘴巴,不能為了蠅頭小利而丟城失地;更不能顧頭不顧尾,使得某處戰場事實的認定成為新戰役的導火索,從而惡化戰局,陷入泥潭不能自拔。
在法律戰爭中,對方可能操縱程式,造成周期拖長,打持久戰。面對這種情況,企業家或者主管人員,一定要避免律師或者法務人員被“拖疲”。這是企業法務管理,與律師團隊管理很重要的一部分,當事人當然也要注意這一點,因為程式越到後來越關鍵,而人心越到後來越鬆散。打起持久戰,民營企業對陣跨國公司或者其他大型企業,可能倒有好處:由於監督機制不到位,跨國公司與大型企業的法務部門或者律師,往往非常容易被拖疲,而人事變動等其他因素也會影響其辦案質量。
若要獲得勝利,需要在整個法律戰爭中(包括和平環境),一直保持清醒頭腦,幹勁十足,提高警覺性,抓住主要矛盾,透過制度建設保證戰爭結果。
資本逐利新興市場的大搏弈時代(1)
資本逐利而來
國際資本帶著光環與盛裝,手持武器與權杖,來到消費品市場——類似中國與印度這種崛起的,擁有大量人口和穩定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富有潛力的市場。
資本遠涉重洋,來到第三世界國家,逐的是“超額利潤”。全世界的企業逐利的本質都旗鼓相當,採取的手段如同一轍,出現的問題也大同小異。
逐利的方法有幾種,可以低價採購、來料加工,壓低發展中國家獲取的製造業(或者說是代工、出賣勞動力)微薄利潤,一般壓在5%以下。或者是獲取優惠條件直接投資,直接經營,整合資源,設立外資企業,發展自有品牌,擴大自有市場。如我國一些世界級金礦由外資控股,股份比例高達百分之*十,在股份比例的計算中,有些地區根本沒有將礦權計算在內。再一種是併購,利用資本撬動利潤的槓桿併購,這就對被併購企業本來的規模、品牌、渠道、客戶、利潤有要求了。事實上,一家以併購為擴張手段的跨國公司,其最核心的競爭力包括三部分:品牌、資本和人。併購的鼻祖是GE的韋爾奇,韋爾奇的CEO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