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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哥爾摩仲裁的範圍。
但如果達能變更仲裁請求,要求在國外進行分家仲裁,程式就又變複雜。首先國際仲裁久拖不決,其次就可能徹底斷了談判解決達娃之爭的路子:達能臨死也要拉個墊背的,選擇以高成本解決糾紛,寧肯自己損失,不讓娃哈哈好過。畢竟人民幣購買力雖然高,對歐元的匯率還是低的多;達能拼著受一些小小損失,卻可以換得宗慶後傷筋動骨。
因此娃哈哈需要在國內搶先訴請解散合資公司,即請求法院強行分拆合資公司,清算資產。這是一記絕殺,如果有一絲一毫可以迴旋的餘地,我們不會這樣選擇。
在協調解決達娃之爭的過程中,我們曾拿出來多個方案:第三方資本介入達娃之爭、合資公司與非合資公司合併上市,以及談判協商達能出售其合資公司股權。共同上市、娃哈哈籌資要約收購達能股份的方案是我最贊成的,原因很簡單:這個方案解決了定價問題,同時也解決了達能仍舊控制同業企業、並且同時參股甚至控股其他同業企業的深層次矛盾。宗慶後認為達能應該交出在娃哈哈的控股地位,這就隨便達能愛在哪兒投資投資、愛在哪兒控股控股,但是不允許達能在控制娃哈哈的同時,參股其他同業企業。宗慶後不想生活在“合作伙伴”的複雜競爭之中。達能也同意讓步到五十對五十,同意交出控股權;不過宗慶後在合資十年來心裡頭一直認為達能佔娃哈哈資產的30%多,認為達能拿走50%還是佔便宜了。其餘兩個方案涉及到股權買賣的問題,而達能開出的價格一如既往的是天價——幾百個億,天價買賣是一個不能接受的條件,談判必然破裂。
“和”需要天時地利人和,但“分”不需要。硬梆梆的法律足以公平公正地把合資公司解散,給雙方一個分拆的價碼。法律分配的是現實的利益,這是對付達能“漫天討價”,宗慶後“就地還錢”的最好的方略。
於是,我與宗慶後探討公司解散清算的問題:這我考慮已久。
顯然,宗慶後早就想過這個問題,他說:“可是——合資合同里約定了仲裁條款,解散也應該在斯德哥爾摩仲裁。”
“由主管機關批准解散就不需要斯德哥爾摩仲裁;而且從法院走司法解散程式,我認為也是說的通的。”我告訴宗慶後,合資公司現在是“董事長期衝突、公司經營嚴重困難”,符合解散公司的條件。
我說話一向有保留,時間長了宗慶後就習慣了,聽我這麼一說,他馬上明白我是深思熟慮以後才跟他提到解散之訴的。於是,宗慶後拿著我們的法律意見去諮詢,不光找律師、找法官,還找浙江省主管部門,相關負責人員聽了,覺得娃哈哈解散公司這個主張真是“十分佔理”。
所以當時深陷“個稅門”的宗慶後心裡其實非常高興,因為“決心”與“希望”同時來到,一方面達能捅破個稅案給了宗慶後徹底分家的決心,一方面我提出的解決方案給了宗慶後強行拆散合資的希望。
宗慶後比較容易激動,他非常高興地表示要抓牢機會,一舉擊破達能,催著我去立案解散合資公司。可沒過十天,又著急地給我打電話,讓我撤訴。為什麼呢?
原來達能也害怕宗慶後走這一著棋,於是就在媒體上炮製了一篇報道,“披露”宗慶後要著手解散公司。其實這是達能在打預防針呢。達能希望穩住宗慶後,等到斯德哥爾摩仲裁。國內的仲裁庭也問宗慶後的律師:“有這麼回事嗎?”律師趕緊辯稱:“沒有!沒有!”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解散之訴奠定分家價款(2)
於是,仲裁庭就對娃哈哈一方說:“希望在仲裁程式進行當中,你們能夠儘量保持現狀,不要擴大事態。”斯德哥爾摩仲裁至少要排期到2009年元月才能開庭,所以仲裁庭要求當事人不要採取新的措施,保持現狀,等待裁決——仲裁庭擔心宗慶後把合資公司弄成一個空殼。
宗慶後也在算賬:如果能在斯德哥爾摩仲裁得勝,就相當於在國際上做了一次免費廣告。他希望獲得這次廣告機會,因而選擇配合仲裁庭。他十萬火急地找到我,說要打勝斯德哥爾摩戰役。他要全世界都知道娃哈哈沒有錯;而且,光有國內的判決還不夠有說服力,他需要斯德哥爾摩的裁決,一解心頭之恨,徹底揚眉吐氣。
對此,我持不同意見,不要跟達能、仲裁庭那麼認真。仲裁庭不是救世主,也不是神仙皇帝。作為事後救濟、第三方救濟,仲裁與訴訟治不得病,也救不得命,只能是打消耗。敗訴的一方要賠錢,勝訴的一方若因為要應付仲裁、訴訟耽誤了經營,也可能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