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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用刑,重在使其愧悔自勵,不重形式外,徒刑、拘禁至半年以上,便經公審,聽犯人暢所欲言,自行剖白。定刑以後,也並不把人下在監裡,阻其生趣,兼養情習。因為村規最忌坐食不事生產的人,加以興建的事又多,這類犯人,只不過不許隨眾在好風景的地方享受,在刑期內,必須去往指定既艱難而又辛勞的地方,去做苦工罷了。此外又有以功折罪之條,只要工做得多而且好,出於預期,可提前開釋。如真犯了重規,必須監禁之期在一年以上者,除公審之外,尚須耆賢會全體人等透過,鹹無異詞,方可執行;而這個犯人,必是慣於為惡,不知悛悔,村眾均所不齒的人。
村規習慣,是人不怕有過,貴在能夠省悟回頭。如其不知悔過,熬到期滿釋出,依舊是個好徒宵小,要他何用?加以地隔塵凡,時憂外患,這種害馬,行事實難預防。所以對這類犯人,監防甚嚴,連父母家屬,俱有監察之責。同時附有時足之刑,即在刑期中,如查出毫無悔悟遷善的行為心意,期滿釋放,由此不許出山一步,至少也須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