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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送葬。這一習俗直接源自遼金時女真人的“燒飯”之俗,終清一代盛行不衰。清宮謂之“殷奠禮”。
(2)剪髮與留髮放發
滿洲舊俗,家中長輩死後,晚輩男女在換喪服舉哀之前,要先去掉冠飾
(男)和髮飾(女),並將自己的頭髮剪下一些,據說是為了表示以身相殉。
剪髮又稱“截髮”。其中男子因留有辮子,剪髮時只將辮子剪短若干,故又
稱“去冠飾、截髮辮”;女子無辮,只剪髮若干,故常叫作“去首飾、剪(截)
發”。根據與死者關係的親疏,剪髮的長短也有所不同。清人索寧安《滿洲
慎終集》載:“子為父母以辮橫度至口角剪之;孫為祖父母稍剪二、三寸;
妻為夫剪與肩齊,為公姑、為祖公姑俱稍剪二、三寸;……室女、嫁女俱不
剪髮;夫在軍中其妻不剪髮。”與死者關係愈親,剪髮也愈多。
滿族建國後,剪髮習俗被納入宮廷喪禮中,而且一直延續到清亡。如《大
清會典事例》載:“順治十八年(1661年)正月初七日(順治帝福臨)崩,
聖祖仁皇帝(康熙帝玄燁)截髮辮成服。王以下文武各官,固倫公主、和碩
福晉以下,宗女佐領、三等侍衛命婦以上皆成服,男摘冠纓、截髮辮,女去
首飾、剪髮。”但已下嫁的公主不剪髮。
滿族舊喪俗中又有服喪期間男子不得剃髮的習俗。滿族男子雖留辮子,
但頭頂四周多餘的頭髮是要經常剃掉的。遇有長輩喪事則屬例外,一律不準
剃髮。《滿洲慎終集》載:“留髮不論服之輕重,遇有服即不剃,服除發隨
剃之。此舊制也。”康熙時成書的《寧古塔紀略》說:“父母之喪,一季而
除,以不剃髮為重。”留髮時間的長短也視與死者的親疏關係而定,一般子
為父母留髮100天,孫為祖父母留髮60天。此俗亦被清宮作為“祖制”加
以繼承。按清宮喪制,凡遇帝后之喪,不僅宗室男性不得剃髮,即使文武百
官和普通軍民也必須留髮百日,故當時有“百日不剃髮”之說。違制者要受
到極嚴厲的處罰。如蔣氏《東華錄》載,乾隆時都司姜興漢、知府金文、總
督塞楞額等滿漢文武官員,均因於孝賢皇后喪期內剃髮而下獄,論罪當斬,
後遇特赦才倖免於死。
與男子留髮相應,滿族婦女在喪期中有放發示哀的習俗。放發即把頭髻
開啟,使頭髮披散。按《滿洲慎終集》所載,放發的慣例是:“子婦為公姑、
妻為夫當時(即剛死)放發,殮後收起;每供飯即放發,至葬處收起;百日
內至墓前即放發。僕婦同嫂為叔為弟當時放發,殮後收起即不再放。嫁女、
室女皆放發,殮後收起。”放發也被清宮喪禮所繼承。
剪髮、留髮和放發都是滿族喪葬中特有的習俗。究其原因,恐與滿族特
重孝道和受漢族儒家“身體髮膚受之父母”的觀念影響有關。
2。清宮喪儀與禁忌
(1)喪儀
滿清建國之初,宮廷喪儀比較簡陋。康熙時,在學習漢族儒家傳統喪禮、
特別是明宮喪禮的基礎上,清宮喪制初步形成,後又經雍正、乾隆兩朝的補
充始臻於完備。
清史文獻稱喪禮為“喪儀”;皇帝的喪禮規格最高,稱“大喪儀”。大
喪儀的主要禮儀和程式為:小斂、成服、大斂、朝奠、殷奠、啟奠、奉移、
初祭、繹祭、大祭、除服、周月祭、上尊諡廟號、致祭、百日祭、祖奠、啟
行、謁陵、安奉等。具體過程十分繁雜,不容盡述。其中雖摻有滿族舊俗,
但基本框架與明宮喪葬禮儀相同。
(2)禁忌
清制,皇帝大喪,宮中及在京諸王均須守制(即居喪守孝制度)27個月。
在此期間,對守制者有種種限制與禁忌。如不得懸掛門符,不得張燈結綵,
不得婚嫁,不得同房生育,不得作樂,不得歡宴及男不衣紅、女不簪花等等。
總之要停止一切喜慶活動。皇帝大喪又是國喪,在京文武百官及軍民,27日
內須摘冠纓、穿素服,每日至大行(死)皇帝牌位前朝夕哭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