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 (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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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雖然盡力修治法令,而君主卻沒有在上面運用術所帶來的害處。’
那個人聽了上面的解釋就又有些不解地問:‘君主運用申不害的術,官府執行商鞅的法,可不可以呢?’見這個人如此深刻地問,只好進一步回答:‘申不害的術,還不完善,商鞅的法也不盡美。申不害說:官吏處理政事,不能超越本職的許可權,本職以外的事即使知道也不應該說。處理政事不能超越許可權,把它叫做恪守本職還算可以;但是,本職的事情知道了卻不說出就是明知道別人有過錯也不去告發了。君主用全國人民的眼睛去觀察,所以沒有比他再明察的;用全國人的耳朵去探聽事非,所以沒有比他再聰敏的。假如臣下知道別人有過失也不向君主告發,那麼君主還憑藉誰來做自己的耳朵呢?商鞅的法規定:殺死一個敵人的,賞給一級爵位,想要做官的就做年俸五十石的官;殺死兩個敵人的,賞二級爵位,想要做官的就做年俸一百石的官。官職和爵位的提升與殺敵立功的大小相符。假設有這樣的法令:讓殺敵立功的人去當醫生或工匠。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