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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眼睜睜看著兩個年輕人把七千元荒唐花光,然後服下一斤巴拉松,在床上輾轉呼號,才算不“一意孤行”乎?曰:“與王春璦解除婚約,其所需費用,由劉美枝負責。”這個條件是典型的反孔孟幹法,“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難道蔡鳳鳴先生眼睜睜看著李森先生轉過頭來,再把王春璦女士一腳踢,弄得王女士也在劉美枝女士結婚之日,也服下剛剛死不了的毒藥,才算不“一意孤行”乎?三曰:“李森應賠償劉美枝三萬元。”這條件就沒有詩意啦,乃是在談一筆交易,依蔡鳳鳴先生的看法,只要李森先生當時──或過後,把三萬元往桌上一摔,就也不算“一意孤行”乎。
蔡鳳鳴先生能當國民小學堂校長,當然學問很大,看他下的這些論斷,似乎不但學問大,而道德也彷彿很高,凡是道德太高的有識之徒,通常地都往往把論斷認作事實,尤其往往把推論出來的論斷,認為事實。不和劉美枝女士結合,和喜新厭舊之間,沒有必然關係,猶如偷東西和品格壞沒有必然關係一樣,一個人可以因家貧母老,偷一貼“撒隆巴斯”治他媽媽的腰痛。拒絕三條件也和一意孤行沒有必然關係,五四運動時中國拒絕了日本二十一條,豈也是一意孤行耶?
這不是說李森先生忽然搖身一變,變成活聖人啦,而是說在沒有深入地弄清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