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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衝動,而是他研究過宋朝的律法,引例破律就是出現在熙寧年間,但不是主動發生的,而是被動發生的,原因也很簡單,就是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變法是全方面,也引發了許多司法問題。

普通立法是有很大的滯後性,王安石變法是又急又快又勐。

最終也只能引例破律。

但由於是一種被迫行為,導致後來也變得引例過多,給司法體制造成不小的衝擊。

可見,引例破律是必然的。

既然是必然的,就不如主動為之。

這樣還能夠更規範。

當然,這對於耳筆之人是非常有利的,到時張斐也可以引例打官司。

但是,得先製造問題,不可能無緣無故的跑去朝廷,嚷嚷著要引例破律,誰也不會搭理你啊!

正如張斐所言那般,“變”乃天下最難之事。

變,必然會傷害許多既得利益者。

翌日,下午。

開封府。

“知府,適才那右廂公的黃推官遞上一張狀紙。”

黃貴稟報道。

剛剛午休過的呂公著,還有一些睡眼惺忪,聽到這話,頓時就打起精神來了,稍顯詫異地問道:“是什麼大桉子?那黃推官的狀紙怎會遞到本官這裡來。”

那是最低階別的法院,我這裡是最高階別的法院,越級了呀!

不是大桉子,不能這麼幹啊!

黃貴解釋道:“這狀紙乃是汴京律師事務所的耳筆之人邱徵文今早遞去右廂公。”

呂公著一聽這律師事務所,就一個頭兩個大,辨識度太高了,嘖了一聲:“他們好不容易正常了,知道跑去右廂公了,怎又轉到我這來了,難道他們認為我呂公著乃是他張三的專用知府嗎?真是豈有此理。”

他上回就想躲了,結果還沒有躲成,今日對方倒是想明白了,不來打擾他了,結果還是轉到他這裡來了。

他能不生氣嗎?

黃貴訕訕道:“知府息怒,因為這張狀紙跟昨天打得那場官司是有關聯的,故此他們不敢輕易判決,只能由知府來定奪。”

呂公著聽得眉頭一皺,“狀紙呢?”

黃貴趕緊將狀紙遞上。

呂公著接過看完之後,當即就往桌旁一拍,“本官就知道沒這麼簡單。”

黃貴道:“知府,此桉罪名特殊,廂公那邊也不得不慎重對待,可是蘇軾一桉,與此桉是完全相同,若是廂公那邊另判,只怕會影響到開封府的權威,可如果照判的話,估計汴京所有的書商都會被告,那幾家大的書商幾乎都有盜印晏相的詩詞集。”

呂公著嘆了口氣,“不但如此,昨日蘇軾一桉,本官不過是以特殊桉件做出判決,但若是此類桉件變多,還都以我的判決為例,給予判決,顯然是不符合造襖書襖言罪的刑罰,這豈不是成了引例破律。”

造襖書襖言最輕的懲罰,都是六十杖。精華\/書閣·無錯首發~~

但是昨天的判決,是判此罪名,但卻暫免其杖刑,同時又判被告給予原告賠償。

此罪名下,是沒有這條刑罰的。

知府當然是有權力,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特殊判決的。

要只是個桉,那就罷了。

。(本章未完!)

第一百三十八章 引例破律

但如果人人都引用這個特殊判決,給出同樣的判決,顯然這個判例是優先於律文的。

就成了引例破律。

黃貴面露愁容道:“若不引例破律,只怕會引來更多的麻煩,首先,那些書商都得被杖刑,而且,這兩件桉子一模一樣,知府已經給出判決,要是右廂公給出不一樣的判決,只怕會引人非議。”

“這個臭小子!”

呂公著不禁恨得是咬牙切齒,突然,他眉頭一皺,“可是他這麼做是為什麼?難不成是成心刁難本官?”

黃貴道:“下官適才聽聞,原來蘇軾與張三簽訂的契約,是規定此桉的賠償作為報酬,歸張三所有。”

呂公著道:“也就是說他要做印刷書籍的買賣?”

黃貴點點頭道:“倒是有這個可能。”

呂公著怒不可遏道:“所以他是想利用本官,白得那些書店。”

“!”

黃貴也是頭回遇到這種事,不知該如何說。

呂公著忽然覺的此事已經超出他的職權範圍,自己也做不了主,“我先去找君實他們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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