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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李四犯下戲賣之罪,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從何談起?”
既然是李四戲賣妻子,妻子就應該是受害者,怎麼成了被告人啊!
張斐道:“曾氏在未完成納徵之禮,就自願委身於他人,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同理而言,陳裕騰當然也犯下奪妻之罪。”
審案無數的呂公著,這回也被張斐弄得頭昏腦漲。
如果就常理而言,戲賣與擅去是不可能同時存在的,但律法並沒有規定這一點,律法只是解釋何謂戲賣,何謂擅去。
那麼如果分開來看的話,曾氏的確犯了擅去之罪,因為她是在沒有完成納徵的情況下,就主動離開自己的丈夫,跑去跟別人結婚。
因為李四當時並沒有趕著她走,反而是眼巴巴,淚汪汪,滿是不捨。
陳裕騰亦是如此,他是在沒有完成納徵的情況下,就將人家妻子給娶走了,這當然是屬於奪妻,雖然中間沒有人反抗,但不代表這就合法。
想了半天,呂公著可算是理清楚了,歸根結底,就在那份契約的生效日期上,他們都以為自己完成了合法手續,可因為陳裕騰之後追究利息,而導致這一切都變得不合法,因為這個交易日期是定在六月十五,行為卻提前發生在六月初三,又怎麼可能合法,三人誰又能倖免。
此時此刻,不管是呂公著,還是許芷倩,都明白為什麼之前張斐先讓李四去祥符縣告官,以及方才要控訴那份契約不合法,其目的就是要官府給出證明,表示這契約非常合法。
只要這契約合法,那麼整個交易就不合法。
當然,如果三人都預設,那其實也算合法,官府也不會追究,關鍵現在是李四他不認,他認為自己違法,他若違法,其餘二人自然也就違法。
但是真要這麼判,好像又有些不合情理,就差這麼十二天,然後就判三人重罪,人家李四、曾氏都還是受害者,這好像也不妥啊!
如果坐實罪名,除了坐牢,還得接受杖刑。
處罰是很嚴厲得。
畢竟這關乎禮法。
呂公著非常慎重道:“由於此案還涉及到陳裕騰與曾氏,本官還得調查清楚,再做判決。退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