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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未必。
眾所周知,“偷”字說明的是這麼一個事實:東西是人家的,不是自己的;把人家的、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在沒有徵得人家同意的情況下就悄悄拿走的行為,稱之為“偷”。這種行為不是光明正大的,像老鼠在深更半夜出動,為眾人所不齒,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摘”說明的卻是:1、東西是自家的,不是人家的;自己喜歡怎麼弄就怎麼弄,喜歡什麼時候弄就什麼時候弄;2、東西不是自己的,是人家的;把人家的、不屬於自己的東西,在徵得人家同意的情況下大搖大擺拿走的行為,稱之為“摘”。3、東西不是自己的,但也不是人家的,是大自然的,或者說是“無主的”,屬於自生自滅,人人可吃人人可用人人可“摘”。這種行為光明磊落,自然不會有人說閒話,也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偷”與“摘”在行為上的高下品德上的優劣,不言而喻——人人都希望正大光明地幹事,有誰願意揹負“偷”的惡名呢?說“偷”,可能會讓大家以“偷”為樂,人們的道德觀念就會發生問題。政府與相關部門在這個問題上的立場,可謂用心良苦。
但這麼一改,可能會適得其反,一片苦心化為煙雲,甚至於縱善為惡,為虎作倀。
人家在“農場”裡面種菜種花種水果,除草殺蟲澆水,費心勞神,不光熬走了時間,也熬出了皺紋。作物未成熟,主人累了,休息一會,打個一小瞌睡,一覺醒來,自己辛辛苦苦服侍的莊稼作物卻所剩無幾。這個“摘”了人家農場裡東西的人的行為,不管從哪個方面說,不是“偷”又是什麼?如果把明明是躡手躡腳的“偷”改為光明正大的“摘”,這是不是在讚許這種行為,告訴大家,你不是在“偷”,你是在“摘”,你儘管去做好了?假如一個未成年人在月黑風高之夜,竄入一菜園溜進一果園,大偷特偷,被主人逮住,他振振有詞:政府和相關部門都說了,這不是偷,這是摘!我看你政府和相關部門怎麼辦?那些本來就對“偷”情有獨衷、以偷為業、以偷為樂的人,豈不是“如魚得水”,找到了“尚方寶劍”,把本是陰暗的行為變為肆無忌憚的光明行為,因為“偷”既然已經被正名為“摘”,當然也能被正名為“拿”正名為“取”。本是別人的東西,你沒有徵得別人的同意趁著別人不注意就拿走了“摘”掉了,這就是不折不扣的“偷”。“偷”就是“偷”,硬要改為“摘”,這不但會誤導青少年,更是有一種“孔乙已”的狡辯與無賴。是不是也有一種“既要做婊子又要豎牌坊”的自欺欺人!?我看這種牌坊,還是少豎或者不豎的為妙。
“偷”與“摘”是兩碼事,它們沒有交叉點。如果硬要說它們有相似的地方,那也是這麼一種狀況:都是主動行為,且行為的物件都是“東西”。政府與相關部門關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長,關心人們的道德觀念,怕人們走向歧途,要“挽大廈之將傾”,無可厚非,也是好事。但把這種明顯的不良行為“偷”,硬性改為光明正大的舉動“摘”;把那種猥猥瑣瑣屏氣吞聲的動作“偷”,變為風度翩翩儒雅瀟灑的行動“摘”,這必然會混淆“偷”與“摘”的概念,更容易使人們、特別是青少年產生誤解——這到底是好事,還是壞事?這正如“小姐”一詞——“小姐”本是稱呼那些出身高貴的名嬡淑女,也是對未婚女性的一種尊稱,但有人嫌“賣*”汙了耳朵髒了嘴巴,莫名其妙地把“賣*”冠以“小姐”的稱號,現在搞得是一塌糊塗,誰也分不清楚這“小姐”真是名副其實的“小姐”呢,還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小姐”?如果有人對你說“那個女子是個小姐”,我相信你聽了,也是如墜五里霧中。再說,“偷”改成了“摘”,粉飾太平,說起來好聽順耳,大家 “摘”得也就心安理得,既沒有什麼羞恥感,也沒有什麼負罪感。羞恥感負罪感一沒,那還有什麼是非之分善惡之別?這不更容易讓人們的道德觀念產生偏差?不更容易讓人們“明火執仗”地以“偷”為榮以“惡”為“善”?
偷就是偷,摘就是摘。換湯不換藥,新瓶裝舊酒,把惡習貼上個“善”的“好”的標籤,改變不了事情的實質。如此,何苦來著?“偷菜”就“偷菜”吧,用個“偷”字,最起碼還能提醒人們:
先生們女士們,請注意你的行為! 。 想看書來
我是驢
我想做一“郎”,叫江郎,但很不幸,我達不到他那高度,他的才盡,讓人唏噓。既然做不了“郎”,我就只好做驢。可做了一段時間的驢,才發現,這驢,也真不好做。不好做,我就有點心灰意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