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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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證在此,你這惡婦是不是……”
“對了,您急成這樣,要不乾脆連手印也幫我按了得了。”我揚了揚眉,估計這會兒成了死豬不怕開水燙了,若真有三長兩短,我又豈能讓大家都如此好過,我見他還要開口,又道,“還有,您別一口一個‘惡婦’的叫,我這誥命夫人的封號是皇上太后親封的,還沒定罪前,這身份還在這兒擺著呢,好像在宮裡遇見公公,公公還得給我行禮不是。”
如我所願,他的臉變成豬肝色,但我卻得意不起來,人之將死,其鳴要哀是不是才能得到更多的同情?可惜我這樣強詞奪理、懲口舌之快,分明是在找死!
段正清的臉色似乎也不太好看,聞言卻向一旁師爺模樣的人輕聲道:“給世子夫人看座。”
我擺了擺手,心裡對清官(起碼他的模樣和語氣讓我覺得他是清官)還是有幾分敬畏的:“段大人不必客氣,我不想聽她的證詞,不是因為心虛,而是因為知道她會說些什麼,這些時日市井間的傳聞我也有所耳聞,人云亦云之事大人只怕也聽得多了。而且,僅憑她一面之辭,便定我的罪,相信也不是大人的處事風格……”
我先把大帽子給他扣上再說。我見靈素的臉色又白了幾分,但終究沒有開口反駁,不由對她改觀了些。如此看來,她倒也念了幾分舊情,不願真正與我為難。
果然段正清清了清嗓子,道:“那夫人還想要什麼證人?”
我正了面色:“我要見訴主,靜王世子朱離,當面對質。”
“世子不會見你。”
“我朝律法有規定,訴主有權要求不見準前人(即被告人)。”那位內侍與段正清幾乎同時開口。
“那不見之事,世子訴狀之內可有言明?”我追問。
段正清搖頭:“沒有。”
“沒有我就有權要求對質。或者段大人可以讓世子再書一紙言明不見。”我必須確認這是出於朱離自願,也必須確認他還安然無恙。
“證據確鑿,你不過是想拖延時間而已。”那位內侍又開始不甘寂寞。
“證據確鑿?”我也不由冷笑,卻忽然之間靈光一閃,憶起曾經在朱離書房案頭偶然看過的大奕朝律典(記得當時還因此跟朱離爭論過幾句,因此印像深刻),“段大人,若我沒有記錯,我朝律法有規定,親親相隱(見注一),段大人身為大理寺卿豈能不知,靈素之言不能為證?”
段正清微怔,似乎唇邊浮起一絲不明意味的笑意:“世子夫人果然出身世家,竟知道我大奕朝律典這條規定,可是,夫人似乎不知道,前幾日白御史派人將何姑娘的賣身契已還給了她,她如今已不再是白府家奴……”
白御史……這個陌生的名字卻是與“我”的血緣關係的生身之父!靈素賣身白府為奴婢已十多年,突然之間將賣身契交還,除了用來對付我之外,我不做他想!果然,皇權之下,再無天倫,棄車保帥,古之亦然!
我忽然有點想笑,連骨血連心的親生父女尚能如此,何況與我露水姻緣的旁人!父不父,女不女,夫不夫,妻不妻——天下又有什麼是真的?
瞬間心如縞灰,只覺得如此死了便罷了,不知這一條命,可以成全多少人的心意,倒也死得其所。
然而段正清似乎沒打算放過我,又道:“何況,還有一位重要證人,只怕夫人見了他,便不想再見訴主了。”
說話間,他向門口處略一頷首,卻見釘當鐵鏈之下,一官差押著一高瘦人影緩緩行來,卻是——張義!
注一:
親親相隱:中國封建刑律的一項原則,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實行這項原則,是為了維護封建倫常和家族制度,鞏固君主專制統治。
親親相隱本是春秋戰國時期儒家提出的主張。孔丘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唐律對親親相隱原則作了具體規定,以後各朝的規定大體上與唐相同,如: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唐律“同居相為隱”條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即漏露其事,及敗�鏘�ⅲ�嗖蛔�F湫」σ韻孿嘁��醴踩巳�取!保ㄒ隕銜�糠終���
歸根結底,即一定範圍的親屬之間和奴婢、部曲(農奴)、僱工人對家長不得作證。
戲外戲
依舊一身黑衣,愈發襯得此人萎靡的神色。那一雙眼中曾經流露出的委瑣令我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