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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發票,將“洗單”行為前推後移,海關一時難以從單證中發現端倪。
境外供貨商、境內收貨人、分銷商存在特殊關係,如母公司與子公司、同一企業的下屬公司、總公司與代理機構、經營者之間存在親屬、朋友關係等。基於這種特殊關係,走私團伙將走私需要的假單證製作工作在境外提前完成,與境內公司簽訂“內容虛假但形式真實”
的合同,而不必在境內製作兩套發票,這種製假單證方式隱蔽性更強。由於在走私過程中,境內沒有真假兩套合同和發票,海關人員很難辨別貿易的真實情況。
深港地緣因素也加大了反價格瞞騙的難度,香港是自由港,對貿易活動管制寬鬆,特殊的金融、航運條件使其轉口貿易發達。同時,也給不法商人“洗單”、“洗貨”、“洗公司”提供了方便。深圳公路口岸進口貨物單多量大、進口商品品種繁雜,增加了反商業瞞騙的困難。此外,海關監管與快速通關的矛盾突出:一方面,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殊的政治、經濟、社會地位,決定了深港口岸通關速度對粵港乃至珠三角的經濟有重大影響;另一方面,深圳歷來是反走私鬥爭的前沿陣地,稅收工作外部環境複雜,價格瞞騙在一定範圍內一直存在。
目前,走私分子已從單純“洗單”、“洗單”與“洗貨”相結合,發展到“單證、貨物、公司”一起“洗”,還出現“洗規格型號”、“洗匯率”等新手法,打亂貨物流、單證流,切斷證據鏈,同時,還出現了轉移定價、利潤等技術手段相當高的商業瞞騙手法,通常稱為“五洗一假”。
“洗單”,指不法分子利用特殊商業關係,與境外中轉商勾結,在貨物進境時,隱瞞實際成交單證,以中轉商的名義開具虛假單證,偽造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功能等指標,使之與瞞報的價格保持一致。
“洗貨”,指走私分子更改進口貨物標籤上的內容,拭去或撕毀標籤,混淆視線,將海關重點監控的商品,“洗”成非海關重點監控的商品,再透過“洗單”,使“單貨相符”,達到低報價格走私進口的目的。
“洗公司”,指以各種真真假假公司的名義報關,分散海關注意力,避免被納入海關高風險引數中,同時,使用假電話、假地址,逃避海關追查。
“洗規格型號”,指把規格型號、原產地等“洗”成根本不存在的規格型號,將高價的貨物報成低價的貨物。
“洗匯率”,指透過中間環節(一般透過香港的公司),將成交價格的幣值,換成另外一種幣制,幣制換算匯率內部確定,比正常的匯率低。對來自歐元區的貨物,將歐元“洗成”美元或港幣,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
“境內外協同作假”,指不法分子採取境外直接供貨商與國內經營者協同作假的方式,共同欺騙海關。如境外直接供貨商與經營者簽訂合同約定貨款分兩筆等額支付,第一筆以信用證付款(用於向海關申報價格),第二筆則為隱瞞的貨款,透過香港公司利用現金支付的方式匯至境外。
自2006 年以來,深圳海關針對本關區一般貿易渠道商業瞞騙走私的態勢、特點,根據海關總署要求,重點抓了稅收和打私兩項工作。緊密圍繞綜合治稅大格局,充分運用風險管理,積極整合執法資源,突出打擊一般貿易渠道各類商業瞞騙,特別是行業性價格瞞騙走私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據統計,2006 年全關共立案查處商業瞞騙走私行為案件約60 宗,案值8000 多萬元,涉稅1000 多萬元;立案偵查商業瞞騙走私犯罪案件約40 宗,案值超過3 億元人民幣,涉稅5000 多萬元。在這些商業瞞騙走私案中,價格瞞騙走私犯罪案件20多宗,案值超過2 億元,涉稅3 萬元。透過查辦一批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規範了關區食品、樂器、電子元器件、皮糠紙、地毯等多個行業的進口價格申報工作,為國家稅款的應收盡收作出了貢獻。
抓團伙 連破一般貿易走私大案(1)
查票據打團夥破5 億元大案
由於價格無形,海關難以辨別實際成交價格的真假,少數走私分子便藉機鑽空子,虛報、低報成交價格,偷逃關稅。價格瞞騙走私,不但使稅款流失,侵害了國家經濟利益,而且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造成不正當競爭,衝擊了守法企業的經營活動,侵害了大多數企業的合法權益,成為海關打擊走私重點。
深圳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經濟環境,使地下付匯渠道多、方便快捷,增值稅發票也能方便地解決,為走私活動提供了適宜土壤。
2006 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