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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太宗的時候,錢俶又去開封朝見,被宋太宗扣留下來,被迫獻出了全部土地。當時,只剩下留從效割據泉、漳等州。留從效死後,部將陳洪進奪取兵權,他派人向宋朝進貢,並獻出了泉、漳等州土地,江南最後一個割據勢力也被消滅了。趙匡胤從公元963年起,只用了十來年的時間,就消滅了南方各地的割據勢力。
乾德二年,他設立封樁庫,把平荊南、湖南、西蜀得到的財富都存在此庫中,然後將每年的盈餘也放進去,準備存到四五百萬來向遼贖買後晉石敬瑭割讓的燕雲十六州。如果契丹不肯,就“以二十匹絹購一胡人首,彼精兵不過十萬,止費我二百萬匹絹,則虜盡矣”。他在位期間始終與遼沒有發生大的衝突。對割據夏州(今內蒙古烏審旗南白城子)的党項拓跋氏,持優容態度。
宋太祖的一系列措施,基本上結束了唐安史之亂以來持續了200
年的藩鎮割據局面,鞏固了趙宋王朝的統治,具有進步的意義。但是,他用“分化事權”的辦法防止大臣專擅,結果形成了疊床架屋的官僚機構;他用“兵無常帥、將從中馭”的辦法防止軍隊叛軍,結果消弱了軍隊的戰鬥力;他把主要精力集中於防制“內患”上,必然採取“守內虛外”的方針。宋太祖“以防弊之政,作立國之法”,必然給後世造成一系列弊政。
整頓吏治
宋太祖南北用兵、統一全國的同時,還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鞏固和加強了中央集權,進而創立了一整套為其後代奉若圭臬的“祖宗家法”,即由中央派遣文臣任知州、知府,一般三年一任。各州(府)還設定通判,監督、牽制州(府)長官。乾德三年,他下令各州的賦稅收入除留一小部分作必要開支外,其餘全部上繳中央政府,調運到開封或指定地點。
在調整和確立了中央和地方的關係的同時,宋太祖對君臣關係也進行了調整。在他看來,地方權力集中到朝廷,還沒有完全解決中唐五代以來“君弱臣強”的問題,因而應該進一步削弱文武百官的權力,使由地方集中到朝廷的權力最後完全集中到自己手中,“總攬威柄”,“獨制天下”。
宰相是封建社會的“百官之領袖”,處於“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地位。宋太祖即位後,宰相奏事仍沿舊制。有一天早朝,他突然對宰相王溥、範質說:“我眼睛有些昏花,把你們的奏疏送上前來。”在範、王二相離座遞疏時,宮廷侍衛乘機將他們的座位搬走。自此以後,宰相在皇帝面前畢恭畢敬地站著奏事成為定製,宰相的地位大大下降了。另外,他還經常設宰相不止一人,在宰相之下還設參知政事若干人,另外又設定樞密使,以分享宰相的軍政大權;設定三司使,以分享宰相的財政大權。
與削弱相權同步進行的,則是在百官中推薦“官、職分離,互相牽制”的任官政策。宋代官制中,“官”是品級,只有據此受俸祿的作用;“職”是殿閣、館閣學士一類的榮譽稱號,亦沒有實際權利;只有由皇帝或書省“差遣”的臨時職務才是實職,即執行實際權力的職務。這種職、權分離,名、實混淆的任官體制,使任何官員都無法集中權力、榮譽、威望於一身,權大者並不一定職高,望重者並不一定位顯。這樣也就很難形成對皇權的威脅了。
皇帝臨時“差遣”的實職,也是依照“分權而相互牽制”的原則進行安排的。如宋代有固定的尚書省兵部,但兵部尚書只是虛職,並無實際兵權,只是被差遣為樞密使才有相當於兵部尚書的實權。不過樞密使也只是有奉旨調兵之權而無領兵之權,領兵之權歸“三衙”長官。同理,“三衙”的高階將領雖然名為禁軍的最高統帥,卻也只有領兵之權而無發兵之權。
宋朝建立前的半個世紀裡,中原如走馬燈似地換了五個朝代。天下大亂,誰有了刀槍,誰便可稱霸一方,甚至當皇帝。無論是當地方官,還是當武官,幾乎都張開貪婪巨口,搜刮民財。貪官汙吏對貪汙斂財,不以為恥,反以為榮,形成了一種極壞的社會風氣。
宋太祖深深認識到,如果聽任貪汙斂財在新王朝肆無忌憚,到手的政權就會得而復失。因此,宋王朝開國初期比較重視倡廉懲貪。
《宋史本紀》載,太祖“繩贓吏重法,以塞濁亂之源”。清朝歷史學家趙翼在《二十二史札記》中有“宋初嚴懲戛吏”一節,專論太祖懲貪。據統計,宋太祖在位17年,對28個貪官處了死刑,還將一些問題不嚴重的貪官貶官飈職。所處死刑者,有縣令、通判、郎中、將軍、監察御史、攔遺、太子中舍、太子洗馬(均為皇太子府高階管理官員)、內班(皇宮管理官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