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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內在化的價值觀念,還有”作為國家的精神氣質必須鼓勵自力更生和責任感“。
由於偏見與既得利益,在大西洋兩岸以稍稍不同的方式妨礙了人們對這些事情進行誠實和明智的談論。
大多數資深的政治家以及在刑罰學和社會工作領域裡的專家們對於60年代以來所執行的自由化政策自然感到多少負有一些責任,他們不願承認他們的失敗,這是可以理解的。或者,如果他們承認了失敗,一般都附有保留意見,即:雖然目前的做法可能無效,但也沒有其他更加有效的辦法。對於用納稅人的錢所推行的這一費用很高、非常複雜的制度來說,這自然是一種奇怪的辯解。其次,養尊處優的政治家們不願採用一種把窮人的處境在某種程度上歸咎於窮人自己的社會分析——用同行的話來說“指責受害者”,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樣做是通人情的。當少數民族中窮人的人數在不成比例地增加時,他們特別明顯地不願採用上述社會分析,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可是,自相矛盾的是,不指出責任之所在的政策有助於產生更多的受害者。
如果說並不是人們都認識到了這一點,那是因為“政治正確性”的影響把水攪混了,特別是在美國。在歐洲,這種影響是隱蔽的,但越來越大。例如,假如在監獄裡黑人人數超出的比例太大,那自然會被認為是由於在刑事審判制度中存在著種族主義,因而需要監禁更多人的政策就會受到懷疑。如果傳統的小家庭被認為是奴役婦女的體制,那麼,不鼓勵單身父親或母親家庭的政策就不大會受到青睞。只有兩種情況可以克服這些強大的障礙。第一是公眾不再像現在這樣容忍個人的、社會的和財政在這方面耗費的費用。這一點已日益明顯。第二是對於所發生的事情要有廣泛的瞭解,要弄清它們為什麼會這樣。
第二節 犯罪在增加
所有這一討論的出發點必須是犯罪在增加。有許多年,內政部的正統做法是否認這一點,至少是在極力縮小它,而把注意力放在了“對犯罪的恐懼”上。但對犯罪記錄的分析表明,“對犯罪的恐懼”的說法被誇大了,特別是在老年受害群體中,情況更是這樣。上述說法未予明言的含意是,如果評論家們談論犯罪少了,不必要的恐懼也就少了,公眾在街上和在他們家裡就會感到安全些。在自由社會對政府有約束的情況下,系統地宣傳這類觀點大體上是不可能的。因此,減少犯罪帶來的恐懼的唯一辦法是減少犯罪的威脅。在真正有威脅的地方——那裡可能的受害者是脆弱的——恐懼是一種理性的和審慎的反應。
提出的第二個論點,也是更有分量的論點是,有記錄的犯罪數字意味著實際發案率的增大。乍看上去,內政部1982年、1984年、1988年和最近1——992年的《英國犯罪調查》使這種說法有了一些根據。《英國犯罪調查》向一萬人直接詢問了他們作為犯罪受害者的經歷,而官方的犯罪數字則是基於向警察報案的數字。 有記錄的犯罪數字在1981年和1991年間將近增加了一倍, 但《英國犯罪調查》認為大約只增加了50%。推論是,願意向警察報案的人數增多了。特別是在像性攻擊這類案件中,由於警察對待受害者採取了更加同情的態度,這是易於解釋的。這也說明對警察有了一定程度的信任,而對於這一點,評論警察的人卻很少注意到。
另一方的論點認為,必須記住,對受害者的調查少統計了暴力罪的實際數字,特別是在家庭裡發生的暴力。因此,關於暴力罪,我們不能肯定這兩組數字到底哪一組更加準確(雖然兩者都表明有了大的增加,只是程度不同)。至於其他犯罪,《調查》認為自1987年以來,有記錄的破門盜竊罪在急劇增加。因此,總的說來,《英國犯罪調查》對於近年來實際犯罪的大量增加這一事實沒有很大懷疑。但是,不僅僅是年復一年的犯罪數量——或者更確切他說,是犯罪率——使公眾感到不安,而且還有它的長期趨勢。它的趨勢是顯著上升。在長時間內,犯罪數字的記錄方法自然會有一些改變,但這些犯罪記錄構成了唯一的一套連續性的數字,它們非常清楚他說明了犯罪情況。由於這些情況與人們的看法非常接近,因此有說服力。
19世紀後半期,在財產犯罪和暴力犯罪方面犯罪率都有明顯下降。犯罪率——即每10萬人中的刑事犯罪人數——直到50年代末期才大量上升。後來上升更快。現在的犯罪率是1955年的10倍,是1900年的60倍。
雖然算不上是什麼安慰,但60年代犯罪的激增不只是英國一個國家的現象。從60年代至1990年,美國犯罪率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