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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的變異性。我們對野生動物變為家養動物以及家養動物返歸野生狀態的經驗,更明確地證明了這一點。這些經驗還證實瞭如此發生的變異具有屬的價值”。他在《博物學通論》(1859年,第二卷,430頁)中又擴充了相似的結論。
根據最近出版的一分通報,看來弗瑞克(Freke)博士在1851年就提出瞭如下的學說,認為一切生物都是從一個原始型別傳下來的(《都柏林醫學通訊》[Dublin MedicaI Press,322頁〕。他的信念的根據以及處理這一問題的方法同我的完全不同;現在(1861年)弗瑞京博士發表了一篇論文,題為《依據生物的親緣關係來說明物種起源》,那麼再費力地敘述他的觀點, 對我來說就是多餘的了。
赫伯特·斯潘塞(Herbert Spencer)先生在一篇論文(原發表於《領導報》'Leader',1852年3月。1858年在他的論文集中重印)裡非常精闢而有力地對生物的“創造說”和“發展說”進行了對比。他根據家養生物的對比,根據許多物種的胚胎所經歷的變化,根據物種和變種的難於區分,以及根據生物的一般級進變化的原理,論證了物種曾經發生過變異;並把這種變異歸因於環境的變化。這位作者還根據每一智力和智慧都必然是逐漸獲得的原理來討論心理學。
1852年,著名的植物學家M。諾丁(Naudin)在一篇討論物種起源的卓越論文(原發表於《園藝學評論》(Revue Horticole〕,102頁,後重刊於《博物館新報》(Nouvelles Archives du Museum',第一卷,171頁)明確地表達了自己的信念,認為物種形成的方式同變種在栽培狀況下形成的方式是類似的,他把後一形成過程歸因於人類的選擇力量。但他沒有闡明選擇在自然狀況下是怎樣發生作用的。就像赫伯特教長那樣地,他也相信物種在初生時,其可塑性比現在物種的可塑性較大。他強調他所謂的目的論(principle of finality),他說,這是“一種神秘的、無法確定的力量,對某些生物而言,它是宿命的;對另外一些生物而言,它乃是上帝的意志。為了所屬類族的命運,這一力量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