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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借貸資本支援民間企業,輔以高積累政策維繫經濟的增長。在較長時期內韓國的積累率一直在30%以上(1990年為37%),在資本主義國家中是極為罕見的。國家資本佔主體地位是韓國政府得以實行對經濟的直接控制的條件。政府對企業有很強的間接調控能力的另一個條件是政府對銀行的控制,可以透過控制金融運作控制企業的經營方向。韓國商業銀行曾在1961年全部由政府接管並在相當長時期內持股控制。直到1981年,政府才逐步減少在商業銀行的股份控制份額,至1983年全部實現民營化,但對銀行的控制仍在很大程度上繼續存在。
(二)韓國的公共政策。
韓國政府對經濟的有效干預始於60年代初,以後逐漸增強,70年代是政府幹預的全盛時期,80年代則政府作用逐步下降。在這三十餘年的歷史中,韓國政府的經濟作用主要集中於推動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變動,其方式帶有一定的強制性。而韓國政府作用的這種先弱後強再轉弱的階段性。這種技術和組織變化的階段性又是後起的落後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所特有的和:第一階段是技術探索期,技術的多種可能性尚無定論,各種技術方案尚在濃度和選擇之中。此時工業組織宣分散,國家作用在干預市場方面宜少不宜多;第二階段是技術大量應用階段,技術選擇已十分明確,關鍵在於形成規模經濟和配套生產。這時,國家在促進企業組合、兼併方面宜以強有力的財政金融等方式加以引導;第二階段是技術和生產的穩定期,技術已定型,許多零部件生產規範化、標準化,工業組織進一步分工協作和進行技術創新。此時,政府又以放松管制為宜。這裡所說的放松管制是指放鬆政府對企業資源流向的干預而非放鬆市場規則,允許偷稅漏稅和不道德競爭。規範競爭秩序的工作是一開始就應努力做好的工作。
1.韓國的經濟計劃和產業結構調整。
早在五十年代,韓國政府就開始採用一些針對經濟生活中的區域性問題提出短期對策的指導性計劃。但韓國計劃管理體制的真正建立是在朴正熙政府執政期間。1961年韓國成立了經濟計劃委員會,該會是引導國民經濟發展的官方機構。又成立了經濟企劃院,負責考察國民經濟執行狀況並提出改善經濟狀況的適當方法及制訂相應的計劃。經濟企劃院由原建設部、財政部預算局和內政部統計局合併而成,除制訂中期、短期計劃和經濟政策之外,還負責協調各經濟部的關係,其長官直接向總編負責。此外,又成立了中央經濟委員會審議經濟企劃廳所制訂的計劃與政策。最後由“經濟部長圓桌會議”決定經濟政策建議並交議會透過實施。從1962年到1981年共制訂了四個五年計劃,其中第二個五年計劃(1961…1971)運用了投入產出模型、增長模型及預測等方法並吸收了各部和企業界代表參加,被認為是計劃工作技術上的突破。此後,“三五”計劃轉向“政策性計劃”,重點是如何使企業決策對價格刺激作出反應,以達到資源合理配置,故分析工作集中在刺激系統和政策選擇上。“四五”計劃(1977…1981)同“三五”計劃基本相似,只是更強調分散決策。每個五年計劃同時又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政府透過經濟政策、行政指導和立法手段等來實現計劃的目標。韓國的計劃雖不是指令性計劃,但也不是指導性計劃,在政府計劃中認為應重點發展的產業中如有私人企業公然違背政府意圖,則不久就會有稅收檢查、金融歧視等從行政和經濟等方面實行的非例行的刺激,以迫使企業就範。故韓國經濟計劃可視為與法國經濟計劃近似的批示性計劃。
2.韓國的財政和金融政策。
韓國政府在促進經濟增長過程中推行了一種穩健的財政政策與擴張性的金融政策相結合的宏觀政策組合。
韓國政府雖擁有大量國家資本,但政府預算相當小。不僅實行低稅收,而且注意政府機構
僱員開支的壓縮及國營企業的贏利,財政赤字規模一直控制在相當小的範圍內,對於通貨膨脹
的壓力不大。除租稅收入外,外國援助和外債也是政府收入的一大來源,並造成韓國外債負擔沉重的局面。
韓國財政除用於國家投資即投資於私人企業無力或不願投資的基本建設和能源等專案外,大量用作科技投入。在80年代以前,韓國經濟增長以要素投入促進增長為主。直到1980年,技術開發提交佔GNP的比率僅為,研究開發投資佔銷售總額比率更低,僅。從80年代起政府和企業在科技開發方面大量投資,至86年科技投資佔GNP的比例已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