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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國家干預經濟要解決財政經濟的嚴重困難,必須採取堅決措施,包括從制度上進行必要的改革。武帝先是用酷吏張湯,採取酷法手段,結果因違背了貨幣經濟的規律,濫改幣制而遭到了嚴重的失敗。元狩四年(前119)開始起用精通“輕重之術”的經濟專家。
“輕重”理論揭示了商品—貨幣交換關係具有“輕重”變化的特性:同一種商品,稀缺時價格就提高,此為“重”;過剩時價格就下降,此為“輕”。輕與重圍繞市場需求的漲落變化而變化。孔僅、東郭咸陽、桑弘羊等人管理財政,號稱“理財三傑”,他們都出身於大工商業主之家。漢武帝重用理財三傑,採用“輕重”理論,進一步把財權收歸中央,從四個方面進行財政改革:
統一貨幣。漢初,允許郡國鑄造貨幣,民間私自鑄幣也不禁止,貨幣制度十分混亂。為徹底解決幣制問題,元鼎四年(前113),漢武帝下令將鑄幣權收歸中央,禁止郡國鑄錢,銅送中央,指定由“上林三寶”鑄錢,即由掌上林苑的水衡都尉所屬均輸、鍾官、辨銅三官統一鑄造,稱為“三官錢”或“上林錢”。
鹽鐵官營。鹽鐵是事關國計民生的大事,但漢初,鹽鐵是由私人經營的,國家僅設官收稅,不問其餘。特別是文帝時期,對鹽鐵經營完全放任自流。
元狩五年(前118),桑弘羊等三人提出了一個鹽鐵官營專賣計劃。這個計劃提出後,遭到不少人的反對。但是漢武帝態度十分堅決,不理睬反對意見,於元狩六年(前117),下令在全國實行鹽鐵官營。
置均輸,行平準。為了增加漢廷的財政收入,打擊商賈隨意哄抬物價,元鼎二年(前115),任大農丞的桑弘羊試行均輸法。所謂均輸,是國家透過稅收、徵購、調集糧食、布帛等基本生活資料,根據市場需求變化組織商品流通的體制。原來漢法規定,各郡國每年要向漢廷進奉一定的貢物,稱之為貢獻。這些貢物往來運輸煩雜,因此在郡國設定均輸官,負責將所需貢物及時運往京師,儲於大司農供官需;將不需要的物品運到價格較貴的地區出售,所得錢財上繳大司農,既減省郡國運輸貢物的負擔,又可以增加漢廷財政收入,還調節了各地區之間的需求,是很合算的。
桑弘羊還奏請在京師設定平準官,實行“平準”制度。“平準”是與“均輸”配套並行的制度,它是國家控制各種商品的銷售,平抑物價的制度。“平準”制度是國家實行全面的商業壟斷。平準官利用均輸官儲存起來的物資,根據市場上的物價變化:當某種商品漲價時,就拋售;當某種商品跌價時,就大量購入,以此平抑和穩定物價,調控市場,打擊牟取暴利的富商大賈。
鹽鐵官營、均輸、平準三大政策,都是漢武帝實行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措施。一方面,打擊了商賈的投機,而且解決了政府的財政困難。另一方面,也給人民帶來諸多不便。由於官辦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產品往往質量低劣;均輸平準也不一定達到制止物價“騰躍”的目的,“輕賈奸吏,收賤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這正是官商必然出現的弊病。
徵收算緡,鼓勵告緡。元狩四年(前119),漢武帝又下令徵收算緡錢。這是對工商業者徵收的資產稅。“緡”,指用繩子串起來的銅錢,1000錢1串,稱為1緡。算緡令的頒行,對商人的打擊和限制最重,大大增加了商人的負擔。許多商人、豪富匿財不報。元狩六年(前117),武帝又下達告緡令,以告發隱瞞資產不報,或者呈報不實者。漢武帝使楊可主持告緡,被告發者一經查實即沒收其財物。元鼎三年(前114),漢廷加緊推行告緡令,規定凡能告發隱匿資產及呈報資產不實的,將分給所沒收資產的半數以資獎勵,一時“楊可告緡遍天下”。中等以上的商賈,大多數都被告發。於是,漢廷分派官員到各郡國收繳緡錢,沒收數以億計的財物、成千上萬的奴婢,以及大量的田宅。告緡令前後實行四年,至元封元年(前110)停止。這是自漢初實行“抑商”政策以來,在經濟領域對商人打擊最重的一次,使工商業的發展受到了壓抑。
上述經濟政策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限制和打擊諸侯王、富商大賈的效果,使瀕於崩潰的西漢政府的經濟得以恢復,為加強中央集權提供了物質基礎,並保證了反擊匈奴戰爭的勝利,還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大土地兼併,使流亡農民以某種方式重新與土地結合起來,其進步作用是應當肯定的。但是,西漢中央集權的經濟結構轉型,也加速了官僚機構的腐敗,其消極影響是顯而易見的。
◎外交上:漢通西域
漢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