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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一張紙,紙張的大小與北京高法支援張建偉管轄地的那張裁定書外表上似乎沒有多大區別,然而,卻是多麼具有天壤之別的一紙之文呀!我只掃了一眼,心就狂跳不已。
這是2001年12月30日的裁定書,我們接到時已經是第二年的一月份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幾個大字非常顯赫,然後是“(2001)民三鑑字第17號”以下才是正文:“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裁定試用法律確有錯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第179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83條、第184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責令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二、再審期間,終止原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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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滋味兒(17)
落款是一個鮮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圓形圖章,還有副院長曹建明的名字。
盼了近半年的時間,總算沒有白盼。可我仍然心有餘悸地問:重新審理是什麼時間?趙星奇說馬上就得重新審理。
2002年3月15日,北京市高階法院民事裁定書(2002)高民再終字第125號下達了。
這份裁定書不是寄過來的,是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直接給我打來電話,讓我去取。我恨不得馬上去北京取回來,但是,一方面我要陪妻子去醫院看病,難以脫身,再則也是考慮能省一點路費就省一點,所以,我希望在北京找一個朋友代我取回來。張代恩說,如果找朋友取,得有我的委託書才行,還得有我的身份證影印件。正巧這時我的一位親戚去南京辦事路過北京,我就託他去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取這個裁定書。我將身份證影印件和委託書一併交給他。
我的親戚是位七十高齡的老人,他非常關心我的官司,他聽到這麼好的裁定下來了讓他去取,他顯得非常高興。他乘坐當晚瀋陽去北京的特快去往北京。他說一到北京第一件事,就是去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取裁定書,然後,他用特快專遞給我郵回來。
那天上午我和妻子剛到醫院,我的手機就響了,是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的電話。他們問我委託的人什麼時候能到。我說七點多鐘火車進站,到賓館去先住下,然後就能去你們法院,大約得九點半到十點鐘吧。過了不到半小時,他們又來電話催問怎麼還沒到?我說快了,可能馬上就能到。當時我看錶差一刻鐘就到十點了。對方問我有沒有手機可以聯絡?我說,那是位老人,他沒有手機,我說我也聯絡不上,不過,這是位辦事非常妥靠的老人,肯定不會有任何差錯的。過了一會兒,他們又打來電話,還是說人沒到。我當時十分焦急,但也很為他們如此負責任而感動著。
又過了大約15分鐘,我把電話打過去時,對方說人已經到了,我這才放下心來。
妻子當時作了化驗,血色素低到8克,而紅色素還有其他十幾項指標都是低的,那張化驗單右側標的箭頭全是朝下,大夫看後,馬上讓她住院治療。如果從我的黃河源之行算起,1988年以來,她幾乎每年住一次院,這是她第十次住院了。我接電話時,揹著她,一些不好的訊息我儘量迴避她,可她一定要打聽,我只好如實稟告。她自責地說,都怪她身體不好,要不,你自己前去取就保靠多了,何必還讓人家法院一次次打電話。
三天後,我接到了特快專遞。北京市最高法院的裁定書,一張薄紙,與上一封同樣的紙張,但這是一份糾錯的裁定書,上邊是這樣說的:
根據法律規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原二審裁定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實用“兩便原則”確定管轄不當,屬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01)二中知初字第29號民事裁定,即駁回被告張建偉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這一次審判長是傅國忠。
多虧了申訴,多虧了最高人民法院對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的責令。終於,我爭回了一口氣。
希望,重又朝我招手了。我的律師也非常高興,他說他當了這麼多年律師,還從未有過這樣的事情。他說申訴幾乎是不可能得到滿意答覆的,這簡直是罕見的。我感謝我的律師趙星奇,因為他的申訴狀寫得簡潔而雄辯,我更慶幸我遇到了堅持正義的副院長曹建明先生!我真的希望能當面感謝他。但是,我無法感謝,只能在心裡默默為他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