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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民告官的宿命,在今天依舊在某些地方延續。遼寧撫順一位開發商,只因為曾經告過撫順市的一位領導人,令這位領導人感到很沒面子,居然就授意一個來歷不明有過前科的無業人員,設局陷害這位開發商,不僅騙錢索賄,而且要置人於死地。幸好,這位開發商中途識破了騙局,把這位領導人舉報到遼寧省紀委。可是奇怪的是,在這位撫順市領導人東窗事發、鋃鐺入獄之後,這位倒黴的開發商卻被一個接一個莫明其妙的官司纏上了身,所有財產連孩子的東西都被查封,無辜入獄,被無罪釋放之後,依然有被再次“弄進去”的危險,不得不東躲西藏,過著朝不保夕的日子。
告官的民,無意中觸犯了兩種潛規則。其一,凡是做賊的人,最痛恨的,就是被人舉報,凡是碰到這樣的事情,他們多半要報復,殘酷地報復,因為如果容忍這種舉報,他們偷竊的生涯就會遭遇致命威脅。同理,凡貪官被舉報者,不僅被舉報的人痛恨異常,其他同病相憐者,會兔死狐悲、物傷其類,也一樣會痛恨舉報者,因為他威脅的不是一個人,而是不法官員的整體。其二,直到今天,我們的很多官員,還有人有意無意當自己是百姓的父母官,如果碰巧這個官員是一把手,那麼他更覺得天老大,他老二,不僅是民之父母,還是民之霸王,舉報者不僅是破壞自己的威信,而且是破壞秩序,破壞倫理。
國家必須下大力氣反擊這種惡意報復,無論它是來自一個人,還是來自一群人—— 一群有權有勢的人。只要把報復行為遏制住,自然會有人樂意出頭舉報,那麼,貪官的日子就不好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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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制之憂(1)
重大事故問責制度的實行,已經有一段時間了,目的是為了強化安全管理,把官員的烏紗帽與事故的責任聯絡在一起,從而起到遏制重大事故發生的作用。
問責制度實行的現狀是,但凡發生重大事故,死亡人數達到一定數量,直接和間接負責的官員一律按倒,就地免職或者建議辭職。
只是問責的這種威懾,起作用的機理,未必盡如制度設計之意。官員們可以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透過正向的努力來保住烏紗帽。但是也可能在出事之後,隱瞞實情,將死亡人數透過特殊處理降下來,使重大事故變得不那麼重大,從而也可以保住烏紗帽。
在現實中,採取第一種措施,命裡註定要困難得多。就煤礦而言,眾多小煤窯、礦窯,雖然很多都涉嫌濫採濫挖,安全不達標,但開礦容易,關閉則難,整治難度之大,真是難於上青天,各種關係錯綜複雜,涉及官場關係,涉及地方保護,涉及對外燃料原材料的供應鏈,牽一髮而動全身。即使是國有大礦,加強安全投入、購買裝置、完善規章制度、加強職工培訓,都不僅要花大筆的銀子,還要有得力的幹部主持,花大精力投入。現在,為官一任,少則兩三年,多則四五載,往往整治未了人已下臺或者調任。即便如此,也不能保證在整治期間,自己的轄區就不出事,有時候由於正在調整,秩序反而更亂,出事的機率甚至可能更高,一旦出了事,功夫精力和資金白搭,跟那些什麼事都不做者一樣,接受處分。
相對而言,採用不正當的欺瞞,固然會冒一旦露餡遭到懲罰的風險,但是,一來反正都是個“死”,冒險一下,說不定就瞞過去了。二來在實際生活中也存在瞞住的可能性,防火防盜防記者,只要把媒體控制住,就*不離十。前一階段網上盛傳江蘇一個縣,化工廠出事之後,全縣上下立體動員,最終使所有媒體記者鎩羽而歸。
壓力之下,不能對官員的道德覺悟有太多的期待,非讓他們選擇的話,我想多半是會傾向於選擇不作為,出了事再設法處置,能瞞則瞞,實在瞞不了,則自認倒黴就是。也許更糟的是,真正老實作為的官員,在事故處理中,未必會比那些耍奸弄滑的人下場更好,往往恰恰相反。老實人吃虧,是現階段官場的嚴酷現實,很多時候,耍滑者作的惡,最後卻是老實人頂雷,這種現狀,無疑起了鼓勵人們作偽的反向激勵作用。
因此,我不知道現在的問責制,能否最大限度地遏制重大事故的發生,是不是會導致事故還是事故,但大家把精力和心思都用在了隱瞞上面,一面人為地“減少”死亡人數,一面暗中安撫處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從某種意義上說,問責的力度越大,做官的風險越高,官員們趨利避害的動機也就越強烈。
在歷史上,一種制度的設計,最後達到的效果跟設計初衷完全相反的事是很多的。比如中唐之後,設定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