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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人才。
透過科舉改革與大力辦學,當時的教育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培養出了大量專業人才,有效地緩解了人才不足的問題,為各級官員準備了後備力量,也為文化事業的繁榮創造了條件。
王安石認為,教育和培養人才固然重要,然而只是“教之”還不夠,還要“養之”,即提高人才的待遇和地位,使之能夠安居樂業,不致為衣食擔憂。據此,王安石提出了“高薪養廉”的設想,認為對人才應當“饒之以財,約之以禮,裁之以法”。首先要饒之以財,即給人才以足夠的俸祿,使低階官員之祿足以代蘇軾像耕,保證衣食無缺,由此而上則逐級提高待遇,“使其足以養廉恥而離於貪鄙之行”,就是說使各級官員能夠過上比較富足的生活從而遠離貪汙這樣的行為,對於高階人才與高階官員,則使其能夠給子孫留下一定的遺產,無身後之憂。既饒之以財,就必須嚴加約束,使其不敢非禮無法。祿既足以養廉恥而無廉恥,貪汙犯法,就必須嚴加懲治。
王安石的這一思想非常深刻,即使是在今天也有很大的價值。在他為相之後,就著手實施這一設想。當時各級官員的俸祿很低,除了高階官員大都無力養家,而且冗官太多,因此官大有權者,就設法貪汙,或者置業求利;小官無權,只能做點小生意養家餬口,甚至以乞討為生。而各級胥吏根本就沒有俸祿,全靠貪汙營私謀生。王安石所做的一項重大改革,即是給胥吏也發俸祿,同時制訂法令,嚴禁貪汙,還對各類低階官員增加工資,改善他們的生活狀況,這些措施都有助於鼓勵人才,推進道德,防止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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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科舉(2)
王安石主張對獲得足夠的報酬之後仍然貪心不足、違法越禮的官員嚴懲不貸,甚至加倍處置,以重法治微罪。他認為,法制寬鬆表面上是愛惜人才,其實卻是害了人才。因為法越嚴,人越不敢違犯;法越寬,人不以違法為意,陷刑者就越多,而且輕罪易於積成重罪。
如何鑑別和選拔人才也是一個重要問題。王安石認為對人才應“取之有道”,他以先王為例,指出選取人才應當自下而上,“必於鄉黨,必於庠序,使眾人推其所謂賢能,書之以告於上而察之”,即先由鄉里眾人推薦,從鄉間和學校中選取賢能,報告上級,由上級負責考察,這有點類似於現在的民主集中制。
如何考察人才呢?王安石提出三個步驟:一是聽其言以審知其才;二是觀其行以審知其德;三是試之事以實際檢驗。他認為最重要的是試之事,即在實踐中檢驗其真實的能力、水平和德行,耳之聰,目之明,往往是靠不住的,以孔子之聖,也會犯以言取人、以貌取人的錯誤,只有比較持久的實踐才能真正體現出一個人的真實情況。
王安石對科舉考試的制度提出了異議,認為單靠一兩個考官對考生進行一兩天的考試是不大可靠的,未必能夠真正檢驗出其才德。於是王安石當政之後,就著手逐步完善各級學校制度,不但將學校作為培養人才的教育單位,還將其作為選拔人才的地方,生員自州縣學逐級考試進入太學,太學又分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舍生又分上、中、下三等,上等生可以不經過科舉考試而直接擔任官職。經過各級學校多年的系統培訓,又經層層淘汰最終脫穎而出的上等生顯然水平比較可靠,較之科舉制的一考定終身,這種逐級考試選拔的制度顯然更加合理。太學上等生可以直接授官,表明已與進士取得了同等的待遇。這些措施顯示了王安石欲以學校取士最終代替科舉取士的設想,只是在他當政期間條件還不成熟。直到徽宗崇寧三年(公元1104年),始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學校取士最終取代了科舉取士。
王安石還提出了分級管理的原則。他指出天下之大,帝王不可能事必躬親,也無法一一考察所有人才,但將此選才之事專屬一人也不合適,怎麼辦呢?王安石認為帝王可以親自考察才能德行最高者,使之成為大官,然後再讓他們考察並推薦與己才德相類者,任命為官,這樣逐級考察、分級管理,帝王就可以拱手而治天下。
宋朝前期皇帝比較勤政,但大都有好舉細務、事必躬親的缺點,其實這裡麵包含著害怕大權旁落、欲加強君主專制的想法。神宗也不例外,大事小事都想管,結果是管了小事,卻往往忽略了大事。王安石屢次進諫,提出君相只可管天下大政,細務自有有司處置,不必皇帝操心,可神宗就是不改。最後,王安石進言說:如果總是這樣,那就是將我們兩人累死也於事無補。神宗只是一笑置之。後來,王安石辭去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