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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光移向梅肖英,問道:“辯護人要求提問嗎?”
梅肖英舉了一下右手,表示有話要問。她的問話在我最初聽來,並無任何驚人之處,也無多少奧妙可言。
“證人。”梅肖英問:“孩子第一次中毒前,當時你送完衣服從樓下回來,你第一眼看到被告人時,你在什麼位置?”
“我一進家門就看見她了,因為孩子在哭,所以我一回家就往孩子的房間那邊看,就看見她了。”
“你第一眼看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在什麼位置?”
“她好像是剛從孩子屋裡出來麼,我看見她的時候她就在孩子的屋門口。”
“孩子第二次中毒前,你第一眼看見被告人時,被告人在什麼位置?”
“也是在那邊,在孩子房間那邊。”
“具體是在哪裡,是在孩子屋裡,還是屋外?”
“好像在門口吧,剛剛從屋裡走出來的樣子。”
“證人,你說她好像是剛剛從孩子屋裡出來,好像,是什麼意思?”
保姆一下愣了,接不上話。梅肖英接下去問:“好像,是不是說她從孩子屋裡走出來,只是你的感覺,是你的推斷。你感覺她是剛剛從孩子的屋裡走出來的,對嗎?”
“她就是從孩子屋裡出來嘛,要不她站在那裡做什麼。你去我們家裡看了就曉得了,孩子住的屋子外面就是一個空走廊,旁邊沒有其它房間的。她要不去孩子屋裡面,站在那裡做什麼!”
梅肖英馬上接了她的話:“對,你說得沒錯。孩子的屋外是一條空著的走廊,這條走廊約一米寬,二點一米長。走廊的出口與整套公寓的大門成十五度角,在大門的位置根本看不見孩子的屋門,只有穿過四分之三的客廳,也就是說,要從大門朝那條走廊的方向走五至六米遠,才能看到孩子房間右側的門框。我向這幢公寓的開發商索要了這套房子的平面圖紙,我還去這幢公寓相同戶型的一套待租的房子實地測量了一下,我手裡這份房屋平面圖請證人看一下,是不是和你家的戶型完全一樣。”
經審判長許可,法庭工作人員從梅肖英手中接過圖紙,遞到保姆手上。保姆對圖紙這種東西顯然有些陌生,端詳半天似乎找不著方向。審判長連問了兩遍,她才含糊地點頭。
“差不多吧,和我們家差不多。”
梅肖英接下來替那保姆做了結論:“證人,你剛才說孩子第一次中毒前你到樓下送衣服,回來後剛一進門就看見被告人了。你又說被告人當時站在孩子房間的門口,而你當時的位置,即便是你那時已經走到了客廳的中央,你都不可能看到孩子的屋門。孩子第二次中毒之前,你是從衛生間一出來就看到被告人了,而在這套公寓一層衛生間的門口,你就更不可能直接看到孩子的屋門。也就是說,你認為被告人是從孩子屋裡走出來的,只是你的感覺,只是你的推斷,或者說,只是一種猜測,是不是?”
保姆結巴了一下,似乎被這種文字遊戲弄得有些亂了,以為有什麼陷阱,不免出語躊躇。但她最後還是答道:“啊,我就是感覺她剛從屋裡出來麼,不然孩子怎麼會哭。她不碰孩子孩子很少很少哭的。”
保姆的聲音雖大,但氣勢已露出些勉強,露出色厲內在的敗相。梅肖英機智地並不戀戰,並未窮追猛打,甚至沒有給保姆繼續說下去的半點縫隙,便用斬釘截鐵的語調向法官示意:“辯護人的問題問完了。”使保姆意猶未盡的爭辯被戛然而止。
梅肖英的提問顯然讓兩位出庭支援公訴的檢察官發覺自己也有一根軟助,我看到他們神色凝重地交頭接耳,緊張地討論應變的對策。接下來又有幾項證據和鑑定呈堂公示,但公訴人和辯護人均未多加置評,在法庭進入辯論程式之前,一切都進行得波瀾不驚。
法庭辯論照例先由檢察官做出支援公訴的發言,口氣雖慷慨激昂,但內容多屬重複。主要強調被告人因為自己的個人利益而殘忍地殺害兒童,並且一次不成又來二次,可見毫無人性,社會影響惡劣,主觀惡性極大,要求法庭依法從重懲處,以保護兒童,伸張正義。在公訴人發言之後,辯護人梅肖英做了辯護髮言,同樣咄咄不讓,列舉公訴人提供的人證物證,逐一加以分析評判,認為所有這些證詞和鑑定,均無法絕對證明被告人肯定犯有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罪名,因此,依據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之法律原則,要求法庭依法宣佈被告人無罪。
梅肖英為自己的分析排列了如下順序:第一、公安機關在被告人丁優的住處搜出的豐田汽車防凍液,因被告人確有正常用途而不能作為被告人用其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