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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法律專家的說法就顯得權威了。有關報道引用一位法學教授的說法:散佈謠言擾亂公共秩序應與傳播小道訊息區分開來,後者不屬於違法行為。前者屬於結果犯罪,不單單要有基本散佈謠言的行為,如果不造成後果,則不違法。造成的客觀結果是有具體指標的,比如造成人心惶惶,搶購,秩序混亂,大家不敢出門等等。對於網上發帖的行為,還要看這個帖子有多少人看到,有多大的影響面。比如被廣泛轉載,就證明大家對這個訊息感興趣,也是衡量社會危害性的指標,還要看在什麼情況下發帖,比如政府已經闢謠,還在發帖,這也是一個衡量指標,不能籠統地看待這一行為。

爭論到這裡,人們的感覺恐怕還是一頭霧水,尤其是在將主觀動機這樣難以判斷的因素扯進來之後,事情就更是無法判斷了。也許紅鑽帝國被拘留是否依法有據的問題,還需要法學家繼續爭論下去,或許這個事件會成為未來我國討論相關言論立法時會不斷援引的一個經典性案例。但我們這裡所關心的問題,是如下幾點。 。。

八 紅鑽帝國事件與謠言敏感症(2)

首先,我們可以注意到,在整個爭論中,人們幾乎很少有直接引用我國的有關法律條文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警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是人們引用的唯一法律條款。可以注意到的是,這一條款,不僅由於缺乏具體的判斷標準而顯得含糊,而且也將散佈謠言和謊報險情等並列,並涉及“故意”這樣的主觀因素。在討論我們社會中的一個案例時沒有頻繁引用我國更為明確的法律條文,是因為我們根本就沒有這樣的相關法律條文。於是人們就只能引述政治哲學中關於言論自由的論述、外國的相關法律以及國外發生的類似案例。其中南方都市報的評論,就引述了一個非常相似的案例:兩年前美國南部發生了卡特里娜颶風悲劇,1500人死亡。剛開始訊息混亂,媒體報道中死亡人數高達幾萬甚至更多。人們迅速將矛頭指向布什政府的反應遲鈍,救援不力,甚至有人提議彈劾總統。布什總統狼狽不堪,卻從來不敢怪罪媒體造謠,更不敢想象警方因為說錯死亡資料而抓人。一年以後,還有電視主持人“造謠”說:“今天是卡特里娜一週年,當然,如果從布什總統知道它的時候算起,還有兩個月才到……”如果按照上述簡單而籠統的法律條款,如何對這個事件進行處罰?

這個現象所表明的,是我國在有關言論或輿論管理上法治化的粗疏。其實,不僅僅是紅鑽帝國事件,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對許多涉及言論事件的處理,都往往具有同樣的特徵。拘禁用手機簡訊針砭時弊的作者時,誹謗領導可以成為“理由”;而製造“紙箱餡包子”假新聞的作者,則是以損害商品聲譽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正如有專家指出的,即使製造這種假新聞是有罪的,損害商品聲譽罪的罪名也是很勉強的,因為聲譽受到損害的,並不是某種具體的商品,而是某個種類的商品。問題在什麼地方,因為我們沒有成文的新聞法。正如有的論者指出的,因為沒有成文的新聞法,訾北佳在實施造假行為時,並不知道自己是否會犯罪,在追究其法律責任時,司法機關也還要費盡心機地蒐羅罪名。

其次,我們如何對待可能會夾雜失實因素的言論。紅鑽帝國事件之所以引起廣泛的關注和爭議,除了在我們這個社會中如何實現言論自由這個老問題之外,還在於如下兩點。第一,所謂謠言,最近幾年中似乎在成為一個越來越敏感的問題,而這種敏感性又往往是與頻發的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聯絡在一起的。第二,在日益普及的網際網路上,由於可以匿名發帖,且網路傳播的速度快,如何對待以匿名方式釋出的訊息,尤其是不實或不完全真實的訊息,成為我們這個社會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謠言”的問題之所以複雜,在於其本身的模糊性。純粹的謠言,處理起來是比較簡單的,任何國家也都不會容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謠言。但問題是,在現實中,謠言的邊界是很難界定的。在更多的情況下,即使是在大體真實的訊息中,也會含有不完全真實的因素。這樣,當社會取締了不完全真實的輿論的時候,也就取消了輿論本身。因此,一個社會在用法律的手段制止謠言的時候,如何透過法律保護正常的輿論,包括含有某些不真實成分的輿論,就是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在近些年來反*的過程中,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幾乎所有擔任領導職務的*分子,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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