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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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對智慧財產權的濫用。原來“五筆字型”在長期的演變中已經注入太多人的智慧和勞動,所以它的大多數內容已經作為公有技術載入史冊。王永民所擁有的“第三版”專利,也只限於其中具體應用的部分,而非原理性或開拓性的發明。而聯想以及其他一些公司使用的卻是“五筆字型第四版”,它從未被任何人申請為專利。在王永民看來,“第三版”和“第四版”都是五筆字型,前者應當覆蓋後者。換句話說,王認為,即使使用“第四版”也應經他授權,否則便是侵權。而被告則認為,“第四版”與“第三版”有著巨大的差別,而且這差別正是不能歸於王永民名下的公有技術。無論王碼公司還是王永民,都無權向公有技術收費。所以,王的訴訟要求,是借保護智慧財產權為名,佔有那些本來不屬於自己的東西。 1994年8月12日,唐旭東和他的律師小組向法院遞交了一份長達7781字的“民事答辯狀”,不僅指出王碼公司據有“第三版”的專利權乃是一次“非法瓜分”的結果,而且還詳細陳述聯想並未侵權的理由。還認為,如果不合實際地判定“五筆字型第三版”覆蓋第四版,等於是將一項公知技術納入了私人領地,那會導致一個巨大的錯誤。所有第四版的使用者以及第八版專利權的擁有者張道政都將陷入無休止的訴訟。 現在中級法院和高階法院面臨著同樣的訴訟難題。中級法院理所當然地中止王碼與聯想的訴訟,等待高階法院對東南公司的上訴做出最後判決。但是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的法官們卻開始大傷腦筋。他們對案情涉及的技術性問題一竅不通,於是向專業機構發出諮詢函,希望能夠得到幫助。根據當時的訴訟檔案,至少6個專業機構(漢字編碼專業委員會、中國計算機使用者協會、中國中文資訊學會、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與資訊化推進司)提供的證詞不利於王永民和他的公司。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意見,是認定“第三版”的必要技術特徵不能覆蓋未申請專利的“第四版”。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與資訊化推進司還在一封信中提供如下證詞:“如果不適當擴大五筆字型第三版專利的保護範圍,不僅妨礙我國計算機漢字輸入技術水平的提高,而且會嚴重影響到我國眾多計算機企業的正常發展。”當初被告和中關村的那些電腦公司這樣說的時候,法官還有理由懷疑他們是在使用聳人聽聞的恐嚇戰術,可如今所有這些專業機構和政府主管部門的話卻不容置疑。 天平漸漸傾向到被告一邊。這場訴訟在僵持不下三年之後,以出乎原告意料的方式結束:東南公司的案子被徹底翻了過來,聯想也成為勝利者。其中詳細情況,容我們在後面敘述。     txt小說上傳分享
90年代中期的“民族主義大旗”(1)
中國人在開放的年代中發奮圖強,不僅想從世界進步的喧囂中尋求激勵,而且希望從民族的情感中獲得源泉。伴隨這種社會的潮流,國內颳起了“民族品牌”的旋風。 柳傳志在“中國芯”的面前激流勇退,這並不表明他沒有“振興民族計算機工業”的情懷。事實上此人內心深處的“民族大義”極為強烈,以至於每當他的旅居美國的妹妹說一句“中國不好”,他就會跳將起來,爭個面紅耳赤。從這個意義上說,他並不認為自己是個“反叛者”,有一次還對一個記者說,自己身上“其實有很傳統的味道”。他在過去10年裡的很多戰略選擇,比如“推行漢卡”、“建立香港基地”、“以主機板進軍全球市場”、“開創國產微機”等等,都包含著強烈的民族主義色彩。現在,在90年代中期的民族主義浪潮中,無論從自己的本性還是從公司的利益出發,他都不可能置身事外。 柳傳志的想法是,“民族品牌大旗”無法插上積體電路的制高點,但卻有極大可能插在楊元慶的微機組裝生產線上。在楊元慶執政的最初160天裡,聯想微機售出15000臺,比1993年的同時期增加了159%,而且還有相當可觀的利潤。公司上下軍心大振,於是柳傳志決定利用時代潮流來推波助瀾。這年9月13日,他率領公司總裁室的全體成員到電子工業部去拜訪胡啟立。胡已升任部長,所以當時公司的記錄上把這次拜訪說成是“向部長彙報”,按照柳傳志私下的說法,是“去下戰表,把我們的決心告訴他。” 會場相當嚴肅。除了胡啟立,還有張今強和曲維枝兩位副部長,以及至少4位司長,他們來自科技質量司、經濟執行司、經濟調節司和計算機司。與政府高階官員如此嚴肅地對面相向,在聯想成立以來還是第一次。柳傳志知道這對公司來說是一個難得的機會,如果此時不能博得這些人的同情和支援,那麼聯想日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