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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這種作法令威爾遜大失所望。不過,他還是不放棄,勸說斯隆專為勞工關係設立一個副總。後來,聽別人說,威爾遜建議由我來擔任這個職務。幾年後,威爾遜到華盛頓任職,這個副總職位的設定,在工會的反對之下,無疾而終。
在我們初次見面時,威爾遜問我:“你認為‘利潤分成’(profitsharing)⑦這個做法怎麼樣?”
“這個主意是不錯,但是這樣的利潤對員工而言,沒有多大的意義,最多隻佔他們薪資的1/10,少到讓人覺得屈辱,而失卻獎勵作用。再說,利潤下降不但是常有的事,而且遲早都會發生,員工甚至他們的眷屬都會有受騙的感覺。”
“這正是我的發現——1916年,我把所謂的利潤分成制度引進我管理的第一個廠房——一家位於戴頓(Dayton),後來成為通用一部分的小型電器公司。我想,一定有解決的辦法,畢竟這是一個非常合理的想法。”
我的建議是,或許可以找出員工真正需要、且和可分享的利潤相當的辦法,差不多是員工薪資的1/10至1/12。但是,我不知道這項福利應該為何。
過了幾個月,威爾遜要我在紐約和他碰頭。
“對於你的建議,我思考再三,我想這種利潤分成的制度一定要造成衝擊才能發揮效用。實施員工退休基金制度如何?雖然只佔薪資的4%或5%,已經能起作用了,像汽車工人畢生所得這麼高的,社會保險根本就只能支付他們一小部分的退休金而已。”
“這些資金,你要如何投資呢?”我問道,“購買政府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