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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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互助組和供銷合作社,要限制富農經濟,在將來要普遍地組織集體農場和消滅富農經濟,對於這些,我的觀點是明確的。但是,我有過一種想法,就是我以為還要等一個時候才能在我國農村中大量地、普遍地組織農業生產合作社和集體農場,而沒有想到立即就可以大量地組織半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並由此逐步地發展到完全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即集體農場。同時,在目前的勞動互助組與將來的集體農場之間沒有抓住以土地入股的半社會主義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這個組織形式,作為由互助組過渡到集體農場的十分重要的中間過渡形式,因而,就以為互助組不能過渡到集體農場,而把二者看成在組織上是沒有多少聯絡的兩回事。因為有了這種想法,所以在1950年1月與東北個別同志談到農村互助合作問題時,我有一些話是說得不妥當的。在1951年春,我贊成華北局在個別地方試辦農業生產合作社,但不贊成推廣。同年7月間我批評了山西省委“把老區互助組織提高一步”的檔案,並在向馬列學院第一期畢業生講話時,也說到了這個批評,應該說,我這個批評是不正確的,而山西省委的意見則基本上是正確的。
我對於二中全會關於發展生產合作的原則規定和解放後農村中出現的許多新的事實沒有加以認真地研究,因而對於農業生產合作社有了這種不正確的想法。在1951年秋,中央討論農業生產互助合作問題後,由於毛澤東同志的指示得到了糾正,我也就拋棄了這種想法。
毛澤東批評劉少奇、薄一波、劉瀾濤等人後,就改變了他們的看法,把農業集體化作為一種積極的傾向來看待。9月,經毛澤東倡議,中共中央召開了全國第一次互助合作會議,由陳伯達主持。會後起草了《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
《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明確指出,農民在土改後所發揚起來的積極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個體經濟的積極性,二是互助合作的積極性。草案肯定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礎上的農業生產合作社,是走向農業社會主義化的過渡形式。但是,發展農業互助合作要防止和反對右的和“左”的傾向。右的傾向就是:採取消極的態度對待互助合作運動,看不出這是黨引導廣大農民群眾從小生產個體經濟逐漸走向大規模使用機器耕種和收割的集體經濟所必經的道路,否認現在業已出現的各種農業生產合作社是走向農業社會主義化的過渡的形式,否認它帶有社會主義的因素。“左”的傾向就是:不顧農民自願和經濟準備的各種必須的條件,過早地、不適宜地企圖在現在就否定或限制參加合作社農民的私有財產,或者企圖對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成員實行絕對平均主義,或者企圖很快地舉辦更高階的社會主義化的集體農莊,認為現在就可以一蹴而就地在農村中完全達到社會主義。
劉少奇批評山西省委(9)
經過推動,尤其是《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在全黨的廣泛傳達,本已開始露出苗頭的農業生產互助合作趨勢更加快速。1952年底,全國組織起來的農戶,老區佔65%以上,新區佔25%左右,另外全國各地還成立了4000個農業生產合作社,創辦了十幾個集體農莊(高階社)。這樣就使得農業生產互助合作逐步形成了燎原之勢,成為不久即提出的向社會主義過渡問題的重要根據。
劉少奇在農業問題上所指出的:一不要害怕農民自發傾向而引起的兩極分化,二不要把農民的絕對平均主義當作是社會主義,三不要離開工業的發展去談論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這三個問題,都恰恰擊中了後來中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和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暴露出來的一系列問題的要害。他的觀點被批評,表明了毛澤東是不贊成這些分析的。而這,卻給中國的進一步發展留下了危害極大、後果嚴重的後遺症。
薄一波在談到對劉少奇關於農業合作化問題的觀點的批評時,不無遺憾地回憶說:
由於少奇同志的觀點受到批評,上述這幾個妨礙農村經濟和社會主義事業健康發展的思想,未能引起全黨同志的注意: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急於求成和“歸大堆”,搞“一大二公”、“一平二調”、吃“大鍋飯”那一套,與這些思想的繼續存在和氾濫是有密切關係的。在當前我們進行的社會主義改革中,反思當年的這場爭論,或許仍然可以從中吸取某些有益的東西。
這不能不說是對劉少奇最終放棄新民主主義的藍圖而轉入社會主義過渡的最好的註腳。因為在這以後,劉少奇不僅僅是因為在農業合作化問題上受到毛澤東的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