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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或“theorem”。“principle”指的是基本的真理、法則或論斷;“theorem” 指的是可證明為真或被假設為真的想法。“Law”指的是一種規律,即基於一致的經驗和結果之上的總結。也許,將“Gresham’s Law”譯為“格雷欣規律”更為準確。為避免混亂,本文沿用傳統譯法。
當前,國內外大多數的教科書或經濟學家認為該法則最早是由英國的格雷欣於1559年提出的,故以其名來命名。美國經濟學家熊彼特在《經濟分析史》(第一卷)第511頁的一個註腳中寫道:“實際上早在格雷欣之前的許多著作就已經提到了這條所謂的‘定律’,鑑於該定律無關緊要,我們對誰先誰後的問題不感興趣。”顯然,他對這個定律持否定態度。張五常說,“不明白為什麼葛氏的顯淺的錯,要等四百多年才由我指出來。”這顯然是自我誇耀。除了熊彼特,哈耶克也在張五常之前指出“格雷欣法則”是錯誤的,見哈耶克所著《貨幣的非國家化》一書第六節《關於格雷欣法則的錯誤認識》。至於葉航批評張五常的“如果沒有仔細閱讀相關文獻,我們憑什麼對前人的觀察橫加指責”,顯然是對經濟學說史的不瞭解,葉航也沒有“仔細閱讀相關文獻”。如果說張五常否定劣幣驅逐良幣定律而判定“張五常竟然如此大失水準”,那麼,可否說熊彼特和哈耶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