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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羅煜東、“響鑼”(相羅)二人都利用職務之便幫李覓煒寄過穿山甲鱗片,但沒有從中得到過任何好處。檢察官問:“既然沒有得到好處,為什麼要幫助李覓煒郵寄違禁品?”他們兩人支吾了半天,才說是為了幫助朋友,而警方掌握的證據顯示,二人每幫助李覓煒郵寄1公斤鱗片就得到1塊錢。
警方還了解到,郵局每年都會給員工們下達任務,為了完成任務,郵局的分揀員也要出去跑點業務,也正是因為這樣,李覓煒才找到了他們。他們覺得幫李覓煒的忙的同時,也讓自己的任務完成了,還能得到一部分額外的費用,何樂而不為呢?於是很快就答應了。
庭審一直持續了幾個小時,在最後的陳述中,8名被告都表示不懂法,都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希望法庭能給予從輕處罰。鑑於案情的重要性,法庭宣佈休庭,等合議庭評議後擇日宣判。
9月25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對這起穿山甲鱗片走私案作出了一審宣判:主犯李覓煒犯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並被判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陳海江和劉建國犯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兩名郵局職工羅煜東和相羅犯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5年,處罰金5萬元;王建偉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並處罰金8萬。
一審宣判之後,李覓煒以自己不是主犯為由,向雲南省高階法院提出上訴,陳海江、劉建國、周守明、田開祥四人也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省高院經審理認為,5人走私二級保護動物穿山甲的鱗甲,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而且情節比較嚴重,李覓煒在這起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另外四人是從犯,因此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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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副其實的“走私者的天堂”(1)
20世紀90年代以來,廣東省湛江地區一直都是走私案的多發區,儘管黨中央國務院曾部署打私的專項活動,並不斷地加大走私的力度。尤其是1996年以來,湛江地區的走私沒有減少的趨勢不說,還愈演愈烈,變成了名副其實的“走私者的天堂”。
湛江常年依靠走私而發財的較大的犯罪團伙有幾個,這幾個團伙之間相互勾結,分散經營,透過金錢、女色等手段拉攏腐蝕行政執法部門、地方黨政主要的領導,以及執法部門的業務人員。湛江的幾個走私犯罪團伙以李深、張猗、林春華、鄧崇安、陳勵生為首3個犯罪團伙最為猖狂。
其中,“水”最深的、號稱“走私汽車大王”的是陳勵生,說他水深是因為他最有背景,他的父親是湛江市委原書記陳同慶,依仗著父親的權勢,他的走私事業是一帆風順。
1987年,陳勵生從北京航空學院畢業,之後就憑藉父親權力的影響,成為香港居民,接著就回到了湛江成立了假合資公司,瘋狂地進行走私,在短短几年的時間中就積累了幾億家財。
1996年初,陳勵生夥同鄧崇安、李深等人在香港密謀走私汽車。鄧崇安負責組織貨源,以及將整車拆解、編碼、裝箱,陳勵生負責在香港報關出口、發運及在湛江碼頭接取走私入境的貨物,然後再交給鄧崇安或其他走私分子。李深則夥同張猗負責疏通關係報關,每個集裝箱收取通關報酬7萬~10萬元港幣。
陳勵生團伙走私經常使用的手段是偽報品名和數量,1996年12月29日,陳勵生一夥用12個集裝箱裝了68臺汽車至湛江港,但他們報關的品名是汽車零配件,僅是這一次走私他們就偷逃稅款1300多萬元。
這在走私之中是很平常的,1996年5月~1998年4月,鄧崇安參與走私汽車車身2900多臺,偷逃稅款億元。陳勵生參與走私汽車車身1905臺,此外還走私了柴油1萬多噸,總共偷逃稅款億元。
在犯罪團伙頭目中,林春華是最有暴發戶性質的,他只有小學文化,20世紀80年代還是廣東某縣一個公司的業務員,但是他頭腦靈活、膽子大,敢於鋌而走險,在幾年的時間裡就依靠走私發了橫財,成為湛江地區的“走私石油大王”。整個湛江地區走私汽油的85%以上都是經由他手的,所以他對湛江地區的汽油界有極為重要的影響。說到林春華對湛江汽油的影響,有人曾經這樣形容:如果林春華髮起了威,就連公安局的汽車都沒有油用。
林春華在國內註冊了8家公司,採取不報關、偽報品名、少報多進等手段,瘋狂地走私成品油。舉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