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倒一切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才算“猥褻兒童”?
三、警方雲:林身高1。7似9米,體重103公斤,小朋友能夠擺脫林的雙手,表明林當時在陳小朋友肩膀靠脖頸處施加的力量有限。
狄仁傑:警方是否有“猥褻兒童”的力量標準(如果有標準,我等一定不超過這個力量標準)?“猥褻兒童”難道需要100公斤力?如果林某瘦一點,就會定罪?是不是一個力弱的男人去摸一個女運動員就不算“猥褻”?
四、警方雲:現場監控探頭攝錄到的內容中,未發現林有猥褻的舉動,這與當事人雙方對有關肢體接觸情況的陳述能夠吻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猥褻兒童是指以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慾為目的,用性茭以外的方式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林大人當晚的舉動不屬於淫穢行為。
引用法律:猥褻是指姦淫行為以外的,為尋求性刺激而對他人實行的淫穢性的行為。猥褻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猥褻兒童是指猥褻不滿14週歲兒童的行為。因為兒童年幼無知,對猥褻的認識能力、辨別能力幾乎沒有。所以對於猥褻兒童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不論行為人是否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也不論兒童是否同意,只要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了犯罪。猥褻兒童一般具有以下特徵:(1)犯罪的物件為不滿14週歲的兒童;犯罪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權利;(2)犯罪的主體一般為16週歲以上的具有責任能力人;(3)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其目的是尋求性刺激和性滿足。
狄仁傑:警方是如何判斷林禽獸“不是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慾為目的”?警方是依據哪一條斷定撫摸女孩的脖頸不屬淫穢行為?
五、警方雲:經現場勘查及模擬事發經過,證實林大人、陳小朋友途徑轉往洗手間方向的轉角處的時間極為短暫,陳小朋友在此處掙脫林的雙手後即跑步離去。
狄仁傑:請警方提供“猥褻”的持續時間標準(如果有標準,我等一定不超過這個時間標準)?如果女孩不掙脫,警方是如何判斷林禽獸會就此罷休。殺人用不了5秒,公雞She精1秒足矣,快感是瞬間的,要不為何叫“快”感?
警方表示,綜上所述,經警方大量調查取證,林大人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其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人員,醉酒後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膀、靠脖頸處的不當動作,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心靈受到傷害,屬於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建議由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引用法律:我國《刑法》第237條規定,猥褻兒童的,一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狄仁傑:警方在第三條強調林禽獸的力量不大,綜述內又說“有掐的感覺”,說明力量不小。如果說“猥褻兒童”算不上,是不是林禽獸有“掐人害命動機”?繼而有說“行為不檢”,“猥褻兒童”與“行為不檢”警方是如何區分的?
狄仁傑:綜上所述,老百姓算個屁,甚至屁都不算。警方無視女孩受到極大的傷害這個結果和事實,千方百計的狡辯,反倒讓人生疑!
狄仁傑:古人云:禮義廉恥國之四維,法律乃公平正義的砝碼。法紀崩壞,國無寧日啊!還談什麼崛起,騰飛,復興,負責任之類的昏話……咳,危如累卵啊……
()好看的txt電子書
張聞遠嶽群韓公政饒是見多識廣經歷過大風大浪,也氣得義憤填膺怒不可言;趙臺長看完了也是搖頭嘆息,臉上紅一陣白一陣的,暗罵平日裡道貌岸然偉光正的林嘉祥怎麼會是這樣醜惡囂張醜陋無恥的嘴臉呢?
“林夫人,你們沒有孫女難道沒有女兒嗎?”阿飛冷冷問道。
“龍總,不要再說了……當時我並不在場,他是和一個下屬的老婆在一起的……”吳玲秀喃喃說道,慚愧難當,恨不得找個地縫鑽進去,“你們打算怎麼處置他呢?”
“我看了之後是又怒又恨又悲又恐。怒的是官不為民警不執法,恨的是官官相衛公理無存,悲的是無辜幼女遭此摧殘,恐的是法將不法人將不人……”韓公政深深嘆息道。
“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即使殺了也不足以平民憤。”張聞遠恨恨說道,“不過,依法治國計,他的所作所為雖然醜惡無恥,卻還不當死罪!”
吳玲秀聽了又是害怕又是心寬又是戰戰兢兢,愈發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