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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花打官司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現在我們把這封函件披露如下……
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
貴方與我方在2001年3月1日簽訂了託普集團冠名上海申花足球隊的協議,我方在協議生效後即按約定支付了冠名贊助費,但目前足球甲A聯賽賽程過半,貴方仍未按協議約定履行以下宣傳託普集團的義務:
1�必須保證上海市主要媒體使用正確的球隊冠名名稱,敦促其他地區媒體使用正確的球隊冠名名稱。
2�在電視專欄節目中保證我方每次一段15秒的廣告。
3�在每月的《申花足球畫刊》上保證我方擁有整版彩色廣告。
4�提供10輛市區公共汽車兩側車身廣告。
5�貴方與賽事有關的印刷品和辦公用品印有我方的名稱和標誌。
6�賽後新聞釋出會和球員採訪場合的背景板出現我方的名稱標誌
我方就以上情況已在2001年4月27日函告貴方,請貴方予以重視,但時至今日貴方仍未採取措施履行相應義務。託普員工對此反映比較強烈,不少股民紛紛打來電話對冠名效果表示不滿。現我方再次催告貴方予以高度重視並採取以下補救措施:
1�在2001年7月15日前提供履行上述義務的具體方案。
2�在2001年7月30日前開始履行上述每一項義務。
與其說這是一封律師函,還不如說這是一封義正詞嚴的情況通報,因為從全文來看,如果申花繼續沒有按託普要求去履行義務,我們也沒看到其所要承受的任何懲罰。要知道數天後,託普仍然按照協議支付了申花第二筆100萬美元的贊助費。
很顯然,這是宋如華在數次與申花就義務履行不到位的問題交涉無果後使出的一招〃敲山震虎〃。可以說,那時的託普還看不出想與申花分道揚鑣的任何跡象,這在10月15日託普給申花第三階段工作的函件中也可以得到驗證……〃為進一步活躍申花托普隊主場氣氛,回報廣大球迷〃,託普表示〃我司擬在第三階段的所有主場期間進行'託普軟體'大禮包的贈送活動〃,文末我們甚至還可以發現〃祝合作愉快〃等字句。
上述事實說得好聽些,面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