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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社會和定義生命一樣難以做到。首先我們與社會的距離太近了,以至於我們迷失在一堆令人困惑的複雜細節之中而見不到社會最基本的特徵。而且,身為社會一分子的我們無法看到社會的全貌。最後,沒有一條清晰的分水嶺或一個點可以表明非生命向生命,或者非社會向社會的轉化。不過,雖然我們不知道什麼是生命,但是我們所有的人都知道什麼時候一個活的軀體生命終止而成了一具屍體。我們也知道人體的心臟如果不再跳動,肺停止呼吸的話,那麼它就不再是有生命的軀體。只要心臟還在跳動或者一息尚存,那麼仍是一具活著的軀體,否則,就只是一具死屍。與此類似,雖然我們無法給社會一個標準的定義,但是我們可以從功能的角度來理解社會。除非一個社會可以給予其個體成員以社會地位和功能,而且這個社會的決定性權力是合法的權力,那麼,這個社會才能被稱之為功能性的社會。社會中的個體成員各有其身份是建立社會生活框架的基礎,而決定性權力的合法性則塑造了這個框架內的格局:它使社會具體化,並創立各種社會制度。如果社會沒有賦予個體以身份和功能,那麼,社會就不是社會而是一群社會原子在這個空間裡漫無目的地飛舞。而且只有當權力合法時,才會有社會結構的存在;否則,就只是一個僅僅依靠奴隸制度和慣性維繫的社會真空。
序言(6)
人們自然要問這些標準之中哪個更重要,或者,這些社會生活的準則哪條要擺在首位。這個問題和政治思想本身一樣古老,正是基於這個問題,政治理論出現了第一次明顯的分歧,這種分歧體現在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之間,還有社會目的優先論和制度化組織優先論的問題上。不過,雖然這個問題得到了古人和聖賢的尊崇,然而它其實是一個沒有意義的問題。在基本的政治理念和基本的政治制度之間,無論是在時間上還是在重要性上,都不存在誰先誰後的問題。而且,政治思想和行為的核心本質正是支撐它們的兩個支柱,其中一個是概念性的,比如信仰、目標、願望和價值;而另一個則是實際的,比如事實、制度和組織,這兩個支柱缺一則不成其為政治。純粹的理念可能成就健全的哲學或倫理學;純粹的實務可能成就健全的人類學或新聞學,但是,它們無法獨立成為健全的政治學或者根本就不是政治學。
個人的社會地位和功能等同於群體和個體成員之間的關係,它象徵著個體與群體的結合,也象徵著群體與個體的結合;它從社會的意義表達了個體的目的,也從個體的角度表達了社會的目的。所以,從群體的觀點來看它使得個體的存在易於理解且合理,從個體的觀點來看群體亦然。
對於個體而言,如果他沒有社會地位和功能,那麼社會就不存在。只有當社會的目的、目標、觀點和理想對於個體的目的而言是合理的,這時,社會才有意義。在個體生活和群體生活之間一定要有一個確定的功能關係。
這種關係可能體現在目的的同一性上,在這種目的之下,個體除了社會生活別無個體自己的生活,個體除了社會目標別無自己的目標。這基本上是那些希臘大政治哲學家們,尤其是柏拉圖所持的觀點;而蘇格拉底學派對於詭辯學派的抨擊大體上是針對個性中的“個體主義”概念。蘇格拉底學派的“城邦”(polis)的觀點是絕對的集體主義,這意味著在群體和個體的目的之間、群體和個體的力量之間、群體生活和個體生活之間根本沒有清晰的界限。但是同樣也可以設想除了從個體的目的和個體的生活來看,根本也沒有群體目的和社會生活可言——這種觀點是19世紀早期極端的個體主義觀點。
對於沒有社會功能和身份的個體來說,社會是不合理的、無法琢磨的和不成型的。由於缺乏社會功能和身份使得個體從群體中脫離出來,這種“無根”的個體或被拋棄的個體看不到社會的存在,他所見到的僅僅是惡勢力,這些力量在他看來彷彿可以理喻,彷彿又沒有意義,彷彿可以看得到又彷彿完全摸不著,不過這些力量絕對無法去預測。這些力量決定他的生活和生計但是不可能受到他的影響,而且他也不可能理解這些力量。他就像是一個被矇住了雙眼的人在一間陌生的屋子裡玩著賭博遊戲卻不知道遊戲的規則,然而他賭的卻是自己的幸福、生計甚至是自己的生命。個體應該有自己的社會身份和功能對於社會和個體來說同樣重要。
除非個體的目的、目標、行為和動機與社會的目的、目標、行為和動機結合在一起,否則社會將無法理解和容納他。一個反社會、沒有根基、無法融入社會的個體不僅會顯得缺乏理性,而且會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