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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一份法律檔案,可惜並不是每個人都意識到了這一點。越成熟、越高階別的人對這份合同越重視,而有些初入職場的毛頭小子就可能連合同都不知丟到哪裡去了,對自己的權益不在意的人,也很難讓別人在意他的權益,他可能就只好一直這樣無足輕重下去了。
無論把那份“賣身契”稱作勞動合同、聘用協議還是別的什麼,它都有很重的分量。一些職場新人或者是出於對公司的完全信賴,或者是認為自己根本沒有與公司“理論”的資格,就痛快地在合同上簽字了事,最多就是把有關工資待遇的部分仔細看過,其他的“繁文縟節”一律看都不看,要麼是因為看不懂,要麼是覺得都是與自己無關的套話,這都大錯特錯了。合同都是由公司起草的,上面的每一個字都是經過深思熟慮放上去的,還包含公司以往與僱員打交道的各種經驗教訓的積累。
的確,即使很高階別的僱員要想讓公司為其修改合同中的標準格式內容,都是近乎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即使對一些條款存有異議,可能也不至於因此而拒絕加入這家公司,所以,既然想加入這家公司,合同就還是要籤的,但是,合同的內容不可不察,因為你雖然不能修改它,但你可以有對策,尤其是你要根據合同為你預留好將來的“出口”。
一般說來,合同中規定的“出口”大致有四種,且說明了前提條件和操作流程,僱員應該儘量選擇自己認為理想的“出口”,即使做不到這樣,也要對每種“出口”都有相應的對策。
第一種,合同到期(expire)
合同有個期限不見得就是壞事,有人覺得好不容易找到了理想的公司,巴不得做得越久越好。其實任何一種基於利益關係的契約都是有時效性的,在合同即將到期前雙方都有機會再審視一下自己的意願。如果僱員想離開公司,在合同到期時自然離開,成本是最低的,當然對於公司來說也是如此。不要奢望公司由於合同期限未到而“不得不”留用自己,還是努力讓公司需要自己吧。
第二種,辭職(resign)
這個詞不少人經常掛在嘴邊,有的是因為的確頻繁跳槽,而有的人是把辭職當作武器來和公司談條件,我一直不太認同這種做法,雖然和公司、和老闆溝通理應講求策略和手段,但動輒揚言辭職這種手法的副作用極大,最好少用或不用。辭職之後的去向,直接決定了辭職這種“出口”的便捷程度,如果是出國、深造、回家等等大體與公司未來“無關”的去向,“出口”就基本是個好合好散的“快速通道”,而公司如果判定辭職是“投敵”的前奏,那麼“出口”就是痛苦的,甚至還有“後遺症”。保密協議、非競爭性條款、服務期限未滿補償,就都是公司能想出來的手段,所以僱員也要事先研究這些條款並決定對策,有時,可以事先與新東家商量如何應對老東家的這些限制,新東家可能願意盡一份力的。
小貼士(2)
第三種,裁員(lay off)
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公司今天需要你,明天就可能不需要你。人在很多外界變化面前是非常渺小的,所以應該用平常心來看待,仔細研究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裁員以及裁員的補償,要小心公司為了逃避補償而從僱員身上找藉口,用開除來代替裁員。所以,在任何時候,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遵守各項規章,既是良好職業操守的表現,也是對自己最好的保護。
第四種,開除(fire)
在四種“出口”中,無疑這一個是最激烈的方式,但既然幾乎各家公司的合同中都有這條內容,可見它並不是擺設,而是實實在在的規矩,總有它發揮效用的時候,所以切莫對它掉以輕心,它是懸掛在僱員頭頂的一把劍。另一方面,它也像樓宇中的緊急出口,雖然永遠是關閉的,但既然是出口,有時候還是可以利用的,就像案例中的洪鈞,選擇的就是這個不太尋常的出口方式,以求擺脫ICE公司對他的未來的約束。
案例回顧(1)
——改編自《圈子圈套》第七章
國貿中心西邊的星巴克咖啡館裡,洪鈞一個人坐在角落裡的一張桌子旁邊,他在等一個人。
馬上就到“十一”了,洪鈞“失業”已經整整四十天了。他本來是ICE公司的銷售總監,並代行ICE在中國的首席代表職權,就在即將被“扶正”為正式的首席代表的前一天,他以為已成囊中之物的與合智集團的大合同卻丟了,被對手科曼公司瞞天過海地欺騙了。洪鈞不可能在ICE再呆下去,但他沒有主動辭職,而是選擇了讓他的老闆把他解僱。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