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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
第二,用另一種方法可以得到相同的結果。領導者的企業家性質的活動,確實是實現新組合的一個必要條件,它可能被當做是一種生產手段。我通常不這樣構想它,因為我對比較企業家活動與生產手段的不同更感興趣,但是在這裡,這樣的構想是有幫助的。因此,暫且讓我們把領導者的職能看做是第三種最初始的生產要素。那麼,顯然,新產品價值的一部分必須歸於它的名下。但是,是多少呢?領導者和生產手段同樣是必要的,新產品的全部剩餘價值取決於這兩者的合作。這不需要更多的評論,而且與我們在前段中所討論的並不矛盾。所有價值範疇的適當數量僅僅取決於競爭力,不管是對商品來說還是對個人來說。因為在非交換經濟中不存在這第二種競爭,同時由於在非交換經濟中,什麼是利潤與什麼不是利潤之間的區別,並不像在交換經濟中那麼重要(我們很快就會看到這一點),所以,它的價值常常就不像在這種區別非常重要的交換經濟中那樣清楚。
儘管如此,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還是能夠明確地說明,有多少價值應歸於企業家的作用。正像我們已經論述過的,在多數情況下,生產手段是可以被替代的,但領導者不可以替代。因此,在有必要替代生產手段的情況下,將損失的那部分價值應該屬於生產手段,餘下的部分將歸屬於領導職能所起的作用。而歸屬於領導職能的價值,是新產品的價值減去在沒有這種領導職能時可能實現的價值的差額。因此,剩餘在這裡與一種對價值歸屬的特殊要求權相對應,從而無論怎樣都不能誇大產生於生產手段的要求權。
企業家利潤(9)
然而,這裡也決不能忘記,如果我們總是談論歸屬問題,把迄今流行的價值的歸屬問題歸於生產手段,那不是很正確的。由於從原先的用途中抽取出生產工具,原先使用過程的邊際價值確實提高了。我們在資本主義制度下可以觀察到相同的現象。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於企業家的新需求導致生產工具價格的上漲,這恰好符合這個價值變化過程,因而我們的表述方法必然要做相應修正。然而,根本沒有任何改變。當然,決不能把這種價值的上漲與因生產手段的發展而導致的價值上升相混淆。
誰也不能說,上面描述的估價過程不真實,也不能說,利潤作為一種特殊的價值量度,在非交換經濟中沒有任何意義。甚至是一個非交換經濟,也必須清楚地知道它正在做什麼,它的新組合會產生什麼好處,還有,這些好處歸因於什麼。然而,人們可能會說,在非交換經濟中,利潤作為一個分配範疇,沒有任何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對的。在封建式的非交換經濟中,地主確實可以根據對他的“服務”,自由地支配產品數量,他可以自由地處置所有的收益——他可以給工人們高於或者低於他們的邊際產量的報酬。在共產主義式的非交換經濟中,利潤完全歸於全體人民——至少理論上是這樣。這本身與我們的論述無關,但是難道我們不能推斷說,尤其就社會主義型別來說,利潤被工資吸收了,現實把價值理論推到一旁,而工資包含了全部產值?不可以,我們必須區分收益的經濟本質和人們對它的處置。收益的經濟本質以某種生產性服務為基礎。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工資稱為應歸於勞務的那部分收益。在交換經濟的自由競爭下,這部分收益落到勞動者那裡,但這僅僅是因為按照自由競爭的原則,根據邊際重要性來獲得報酬。這是必然的,僅僅是因為在資本主義制度下,正好是這種工資鼓勵人們去努力。如果這種努力是透過另一種方法來保證的——比如透過社會責任感或者強制作用——那麼,工人獲得的報酬可能更少。儘管如此,他的工資仍然是由勞動者的邊際生產力決定的。如果他的報酬比邊際生產力少,那麼,少的這部分應該被看做是對他的經濟工資的一種扣除。這個扣除部分也是工資,與支付給工人的工資性質完全一樣。
在共產主義社會,領導者當然得不到利潤。但是可以完全肯定地說,並不能因此就認為發展不可能。相反,在這樣的組織中的人們可能很快會形成一種十分不同的思想,他們不再對利潤提出要求,就像在這種社會里,一位政治家或者一位將軍不會把戰利品全部或者部分地歸於他自己一樣。但利潤仍然是利潤,不可以把利潤看成是勞動者的工資,透過把龐巴維克關於利息的經典闡釋用到這上面來,就可以明白了。他的闡釋也適用於地租,同樣,應該把土地的生產性貢獻的本質和價值同某些特定個人所得的收入區別開來。
那麼,利潤應該被認為是哪些工人的工資呢?對這個問題可以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