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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提供。加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職責和能力,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透過合同、委託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在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最佳化公共服務中,保障公平競爭;在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中,彌補市場失靈中,保障可持續發展。
(2)處理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關係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加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責和能力,加強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職責,我國實行的是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行政體制,對中央轉變職能的決策必須統一步調,但同時也要考慮到地方的不平衡特點,需要各級政府更好地發揮、更好地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發揮創造性的調節功能,把中央放給市場的權力堅決下放,給地方政府的職能也要切實管好,同時地方政府該放的權力放下去、放到位,把該管的事情管到位、管徹底。
權力和責任要同步,該上收的上收,該下放的下放,形成權責一致、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政府職能劃分體系。
(3)處理好“瘦身”與“強身”的關係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制改革,現在機構編制總量超大、超前,效率低下,結構臃腫,造成了政府資源的配置失靈。對於已經瘦身的政府領域,要避免人浮於事、庸職、散職,從強身固體上解決政府的職能轉換,既要政府的權力瘦身,又要職能強身,為基層工作提供合理而有效的工作機制。
(4)處理好合理賦權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