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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相似。①家庭總是在廢除舊的契約,又和不同的家庭訂立
新的契約。總之,農村家庭間的私人契約安排,是為獲得不足資源所優先採
用的辦法。
家的合作形式
農村家庭在村裡謀生並不單靠契約,他們還互相合作。這類合作名稱各
不相同,在某些村社很普遍,但在另一些村社則否。合作採取兩種不同的形
式。②第一種只包括少數農戶,他們在季節性需要最緊迫時,短期共用他們的
土地、勞力或農田資本。這種形式的合作出現在朋友和親戚之間,時間短,
透過相互同意而終止;在鄉間每個地方都有這種形式存在。第二種形式包括
一個村子——有時是幾個村子——的許多農戶,他們組織起來,並承擔某項
事業的費用。例如看守莊稼——這在中國北方很普遍——或者組織村防團。
後者對所有的村來說,在法律和秩序崩潰時,是共同的活動。還有合作加工
農作物,例如甘蔗,特別是在廣東和臺灣南部。但是,需要大規模合作的最
重要的活動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農村治水的組織有兩種型別。有些併入規模巨大的系統,由負責維護大
河堤壩的公職官員管理。第二種型別由一個或幾個村級組織構成,只為自己
村社的農戶服務。這兩種型別的組織有某些共同特徵。參加者都是有土地的
農戶;他們分配費用和利益的原則,是根據每個農戶擁有的土地量(土地少
的家庭貢獻少一些,收益也少一些);他們由一個包括有經驗的農民治水人
② 林耀華:《金翼:中國家族主義的社會學研究》,第 25—35 頁。
③ 費孝通和張之毅:《鄉土中國:雲南農村經濟研究》,見第 27 章。
④ 馬若孟:《中國的農民經濟》,第 153—158 頁;見本書第 5 章。
⑤ 章有義編:《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 2 輯,第 319—332、333—336、343—367 頁。
① 陳張富美和馬若孟:《習慣法與中國清代的經濟增長》,《清史問題》,第 3 卷 第 5 期(1976 年 11 月),
第 1—32 頁。
② 馬若孟:《傳統農業中的合作及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協力耕作中的含意》,載 珀金斯編:《從歷史角度
看中國近代經濟》,第 261—278 頁。
員體系管理,輪流履行自己的職責。①森田明在對清代治水情況的權威性研究
中,總結了六個以上省份的治水經驗,這些經驗也沿用到民國時期。
在河北邢臺縣,為了利用河流,在這個地區建立了兩個治水組織。這兩個組織以水閘作為
治水的標準單位。每座水閘的職員都是擁有土地的農戶;他們被稱為連戶。因為這些農戶支付
了修理水閘和供水渠道的費用,交稅,還提供了無償勞動,所以他們參加治水的管理,他們也
得到用水的利益。即使在綏遠和山西也有由水澆地主人組成的治水組織,這些農戶和上面提到
的農戶一樣,也是土地的所有者。這些有土地的農戶提供建設和維修治水設施所需要的勞務。
他們灌溉土地的用水量,按各戶擁有土地的多少來分配(按地畝澆水)。管理這些治水組織的
基本原則——諸如職員是擁有土地的農戶,他們根據擁有土地的量分擔費用和分享利益——與
華中、華南的治水組織並無二致。②
當然,在農民能被引導到把他們的資源用於這類事業之前,他們必須了
解利益會超過費用。局外人對農村合作的潛在利益所做的估價可能與居民十
分不同,後者習慣地忽視某些費用。但是不管怎麼說,合作在農村生活中起
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它使農戶得以共享不足的資源。在這方面,它所起
的作用與家庭間的私人契約是一樣的,即它能使他們用其資源得到比其他辦
法更高的收入。
① 馬若孟:《近代中國的經濟組織和合作:河北省邢臺縣的水利管理》,載《中 國之政治與經濟:故村松
祐次教授追悼論文集》,第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