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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下的全部資本,未得到與大部分鄰人相同的利益。
不許製造業者經營的事,卻在一定程度上允許農業家來經營,就是說,以他的資本分投於兩種不同用途,即以一部分投在穀倉及乾草場上,以供應市場上不時的需要,而以其餘部分用來耕作土地。但他投於後一部分所得利潤,既不能少於農業資本的普通利潤,所以,他沒於前一部分所得利潤,亦不能少於商業資本的普通利潤。實際用來經營穀物生意的資本,無論是屬於被稱為農業家的人,還是屬於被稱為穀物商人的人,都要有相同的利潤,來補償這樣投資的資本所有者,並使他的職業能與其他職業立於同等地位,使他不致見異思遷。因此,被迫而兼營穀物商業的農業家,決不能把他的穀物賣得比任何其他穀物商人在自由競爭的場合不得不賣的價格,還要便宜。
以全部資本投在單一行業對商人有利,正如以全部勞動用在單一操作對勞動者有利一樣。勞動者從此學得一種技巧,使他能以同樣的兩隻手,完成比別人多得多的作業;同樣,商人亦從此學得一種簡便的買賣貨物方法,使他能以同量的資本,經營比別人多得多的業務。一般地說,勞動者能因此以低廉得多的價格,提供他們的產品;而商人亦能因此以同樣低廉的價格,提供他們的貨物,比資財和心思用在多種多樣的貨物上時低廉得多。大部分製造業者,都不能象處處留神的活躍的小買賣商人——他們的唯一業務是整批地購買貨物、再零星地售賣貨物——以那麼低廉的價格,零售他們自己的貨物。大部分農業家,更不能象處處留神的活躍的穀物商人——他們的唯一業務是整批地購買貨物貯存大谷倉內、再零星地售賣出去——以那麼低廉的價格,把他們自己的穀物,零售給離他們四、五哩的都市居民。
禁止製造者兼營小賣業的法律,企圖強使資本用途的這種劃分發展得比原來更快些。強迫農業家兼營穀物商業務的法律,卻妨礙這種劃分的進行。這兩種法律,顯然都侵犯了天然的自由,所以都是不正當的;因為不正當,所以都是失策的。為了任何社會的利益,這一類事情,都是不應強制,也不應妨礙的。以勞動或資本兼營無經營必要的行業的人,決不會以比他的鄰人更賤的價格售賣貨物,從而傷害其鄰人。他也許會傷害他自己,事實上大都會傷害他自己。諺語說,兼營一切事業的不富。法律應該讓人民自己照應各自的利益。人民是當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瞭解自己的利益。但在這二種法律中,最有害的,卻是強迫農民兼營穀物商業的法律。
這項法律,不僅妨礙了大大有利於社會的資本用途的劃分,而且同樣妨礙了土地的改良與耕作。強使農業家不專營一業而兼營二業,即是強迫他把資本分作二部分,僅把一部分投在耕作事業上,但若他的全部農作物,一經收穫,他即可自由賣給穀物商人,他全部資本就會立即回到土地,用來購買更多的耕牛,僱用更多的傭工,就能更好地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如果強迫他零售他自己的穀物,他就不得不把資本一大部分,常保留在他的穀倉及乾草場中,再不能象無此種法律時候那樣,以全部資本用於耕作土地。所以,此種法律,必然妨礙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價低廉,而且能減少穀物生產,因而提高穀物價格。
除了農業家的業務,最有助於穀物栽種事業的,就是有適當保護及獎勵的穀物商人的業務,象批發商人的業務有助於製造業者的業務一樣,穀物商人的業務有助於農業家的業務。
批發商人,給製造者提供現成的市場,其貨物一經制成,即被他們買去,有時,在貨物未經制成以前,即預先給付貨物的價格,所以,使製造業者能夠把他的全部資本,甚或比起全部更大的資本不斷地投在製造業上,使他所製成的貨物,比把貨物賣給宜接消費者及零售商人的場合多得多。此外,批發商人的資本,一般是夠補償許多製造業者的資本,所以他和他們間的這種來往,使得一個大資本所有者,為著利害關係,願意支援許多小資本所有者,並在他們遭受有破產危險的損失與不幸時,給他們以援助。
農業家和穀物商人間同一種類的來往,若能普遍地建立起來,則所帶來的結果,亦必同樣有利於農業家。農業家因此能以其全部資本,甚或比全部更大的資本,不斷地投在耕作事業上。他們這種職業,比任何其他職業都容易遭受各種意外,但有了這種來往,那就無論在哪一種意外中,他們都可發現,他們的尋常顧客,即富裕的穀物商人,願意支援他們,而且能夠支援他們。這樣,他們就不必象現在那樣,一味依賴地主的寬容及地主管家的慈悲。如能(那恐怕是不可能的)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