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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的支援和援助。每個支隊,不僅對於各自駐在國及給養他們的國家的君主是獨立的,而且還隸屬於一個外國君主。這個外國君主隨時可叫他們反戈轉向該特定國家的君主,並使用其他一切支隊為其聲援。
這種武力的可怕,就我們想象得到的,可以算無以復加了。往時,當歐洲技藝及製造業未發達之前,牧師們的富有,使他們對普通人民擁有諸侯對其家臣、佃戶及扈從的同樣權力。諸侯在其領地上,擁有一種司法權;依同一理由,牧師們在皇族及私人基於錯誤的虔敬而捐贈教會的大所有地上,亦確立了一種類似的司法權。在此等大所有地範圍內,牧師們或其執事,不仰仗君主或其他任何人的支援和援助,就能夠維持和平;但是,沒有牧師們的支援及援助,那怕是君主或其他任何人,在那裡都維持不了和平。因此,有如俗世大領主在其特定領地及莊園所保有的司法權一樣,牧師們的司法權,就與國王的法院獨立,而劃在國家司法管理範圍以外了。牧師們的佃戶與大領主的佃戶同,幾乎全是可自由退租的仰戶,完全依靠其直接隸屬的主人。所以,牧師們一旦有了爭鬥,要他們參加,他們就得應召前往。牧師們的收入,計有兩種:其一是這些所有地的地租,其二是從什一稅得到的歐洲所有國家的一切土地地租的一大部分。這兩種地租,大半都以實物繳納,如穀物、葡萄酒及牲畜等。它們的數量,大大超過牧師們自己所能消費的限度。當時既無藝術品或製造品可資交換,他們對於這大量的剩餘,就除了象諸侯處置其剩餘收入一樣,大宴賓客,大行慈善以外,再也沒有其他有利的使用方法。因此,往時牧師們款客和施捨的規模,據說是非常大的。他們不但維持了幾乎所有國家的全部貧民的生活,並且,許多無以為生的騎士紳士們,也往來於各修道院之間,假皈依之名,收款待之實。若干特殊修道院院長的扈從,往往與最大領主的扈認同樣的多。把一切牧師們的扈從合計起來,也許比一切領主共有的扈從還多。各牧師間的團結,在程度上大大超過凡俗領主間的團結。前者是在一種正規的紀律和從屬關係下,服從羅馬教皇的權威,後者不然,他們彼此間幾乎常在相互猜忌,並且同在嫉視國王。所以,雖然把佃人和扈從合計起來,牧師們所有的,比凡俗大領主少;而單就佃人說,也許少得多,但牧師們的團結力量,卻使他們更為人所恐懼。此外,牧師們的款待和慈善,不但給與了他們支配一支大的世俗力量的權力,同時並大大增加了他們精神武器的力量。他們已由這博施濟眾的善舉,博得了一般下級人民最高的尊敬和崇拜,這些人民,許多是不斷由他們贍養的,幾乎全體都有時由他們贍養的。一切屬於或有關這個有那麼大人望的階級的事物,它的所有物,它的特權,它的教義,必然在普通民眾眼中成為神聖的了;而對於這些神聖事物的侵犯,不論真偽,通是罪大惡極。這樣,如果君主抵抗其治下少數大貴族的同盟,常常感到困難,那就無怪其抵抗治下的牧師們的聯合力量,更感到困難;何況這種聯合力量,還有各鄰國的同一力量為其聲援呢:在此種情況下,君主有時不得不降服,倒不足奇怪;君主常能抵抗才是怪事。
古代牧師們的完全不受世俗司法權支配的特權(在我們今日看來,是最不合理的),例如,英格蘭所謂牧師的特權,正是這種事勢的自然結果或更正確地說是必然結果。一個牧師不論所犯何罪,他的教會如有保護他的意向,並表示犯罪證據不夠處罰神聖人物,或說所加於神聖人物的懲罰過嚴,那末,君主這時想執法懲治那位牧師,該是多麼危險呢!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的辦法,莫如讓那位犯罪者,由教會法庭去審判他。為他們全教會的名譽計,該法庭必儘可能抑制教會中每一個牧師;犯大罪,固所不許;即惹起世人惡感的醜行,亦在所必禁。
在第十世紀、十一世紀、十二世紀、十三世紀以及這前後若干時期的情況下,羅馬教會組織,可以說是反對政府權力和安全,反對人類自由、理性和幸福(這種種,只有在受到政府保護的地方,才能發揚)的曠古未有的可怕團結。在這種制度下,極愚蠢的迷信幻想,得到如此多數私人利己觀念的支援,以致任何人類理性的攻擊,都不能動搖它。因為,理性雖然也許能夠揭穿某些迷信妄想,使普通人也能明白其無稽,但理性決不能瓦解那基於利己心的結合。設使教會組織沒有碰到其他對頭,只有無力的人類理性對之施展攻擊,它是一定會永遠存在的。然而這個廣大牢固的組織,這個為一切人類智慧德性所不能動搖尤其不能顛覆的組織,卻由於事物的自然趨勢,先變成了萎弱,然後部分毀滅,而照現在的傾向,不到幾百年,恐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