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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稅收的收入了。
單就這點說,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適合作為特定稅的物件。因為,在許多場合,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歸因於地主的注意和經營。地租稅過重,足以成為這注意和經營的妨害。地皮租則不然。地皮租就其超過普通土地地租的數目說,完全是由於君主的善政。這善政,保護全人民的產業,同時,保護若干特殊住民的產業,使這些住民能對其房屋所佔地皮,償付大大超過其實際價值的租金,或者說,使這些住民能對地皮所有者提供大大超過足夠賠償地皮被人使用所受的損失的報酬。對於借國家善政而存在的資源,課以特別的稅,或使其納稅較多於其他大部分收入資源以支援國家的費用,那是再合理沒有的。
歐洲各國,雖然大都對於房租課稅,但就我所知,沒有一國把地皮租視為另一項稅收的物件。稅法設計者,對於確定房租中什麼部分應歸地皮租,什麼部分應歸建築物租,也許曾感到幾分困難。然而要把它們彼此區分,究竟不是何等了不起的困難。
在英國,有所謂年土地稅,照此種稅法,房租稅的稅率,應該是和地租稅的稅率相同。各不同教區和行政區,徵收此稅所定的評價,彼此常為一樣。那在原來已是極不公平,現今依然如此。就全王國大體說,此稅課在房租土的,依然比課在地租上的要輕一些。僅有稅率原來很高而房租又稍稍低落的少數地區,據說,每鎊三先令或四先令的土地稅,與實際房租的比例相等。無人居住的房屋,法律雖規定要納稅,而在大多數地區,卻由估稅吏的好意免除了。這種免除,有時引起某些特定房屋的稅率的小變動,但全地區的稅率總是一樣。房屋建築修理,租金有增加,房租稅卻無增加,這就使特定房屋的稅率,發生更大的變動。
在荷蘭領土內,所有房屋,不管實際房租多少,也不管有人住著還是空著,一律按其價值,課稅百分之二點五。對於無人居住的房屋,即所有者不能由此取得收入的房屋,也勒令納稅,尤其是納那麼重的稅,未免苛刻。荷蘭的市場利息率,普通不過百分之三,對於房屋的整個價值,課百分之二點五的重稅,那在大多數場合,就要達到建築物租三分之一以上,或達到全部租金三分之一以上。不過,據以徵稅的評價,雖極不平等,但大都在房屋的實際價值以下。當房屋再建、增修或擴大時,就要重新評價,其房租稅即以此新評價為準。
英格蘭各時代房屋稅的設計者,似乎都有這個想法,即相當正確地確定各房屋的實際房租,非常困難。因此,他們規定房屋稅時,就根據一些比較明顯的事實,即他們認定在大多數場合對房租保有相當比例的事實。
最初,有所謂爐捐,每爐取二先令。為要確定一房屋中究竟有幾爐,收稅吏有挨室調查的必要。這種討厭的調查,使這種稅成為一般人討厭的物件。所以,革命後不久,即被視為奴隸制度的標誌,而被廢除了。
繼爐捐而起的,為對於每住屋課以二先令的稅。房屋有十四窗,增課四先令,有二十窗乃至二十窗以上,增課八先令。此稅後來大有改變。凡有窗二十乃至三十以下的房屋,課十先令,有窗三十乃至三十以上的房屋,課二十先令。窗數大抵能從外面計算,無論如何,總不必侵入各私人的內室。因此,關於這種稅的調查,就沒有爐捐那樣惹人討厭了。
往後,此稅又經廢止,而代以窗稅。窗稅設立後,亦曾有幾許變更和增加。到今日(1775年1月)英格蘭每屋除課三先令,蘇格蘭每屋除課一先令以外,窗戶另稅若干。稅率是逐漸上升的,在英格蘭,由對不到七窗的房屋所課最低二便士的稅,升至對有二十五窗乃至二十五窗以上的房屋所課最高二先令的稅。
這各種稅惹人反對的地方,在於不得其平。而其中最壞的,就是它們加在貧民身上的,往往比加在富者身上的,反要重些。鄉間市鎮上十鎊租金的房屋,有時比倫敦五百鎊租金房屋的窗戶還要多。不論前者的住戶怎麼窮而後者的住戶怎麼富,但窗稅既經規定下來,前者就得負擔較多的國家費用。這一年,這類稅就直接違反前述四原則的第一原則了。不過,對於其他三原則,倒還不見得怎樣乖違。
窗稅乃至其他一切房屋稅的自然傾向,是減低房租。一個人納稅愈多,明顯的,他所能負擔的房租就愈少。不過據我所知,英國自窗稅施行以來,通計所有市鎮鄉村的房屋租金,都多少提高了若干。這是因為各地房屋需要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過了窗稅使其減低的程度。這事實可以證明,國家繁榮程度已經增大,居民收入已經增多。設無窗稅,房租也許是會提得更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