忙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奇妙書庫www.qmshu.tw),接著再看更方便。
亦可依同一方法償還,使其損失得到若干賠償。可是,在多數國家中,以貨幣貸與國家的人,多半是富有者,他們對幹其餘同胞市民,多是屬於債權者的地位,而不是屬於債務者的地位。因此,這種貌為償還的辦法,對於國家債權者的損失,沒有減輕,只有增大。國家受不到一點利益,而多數無事人民,卻蒙受橫災。這種辦法將使私人財產受一種最普遍、最有害的破壞,而在大多數場合,將使勤勞、節約的債權者吃虧,怠惰、浪費的債務者致富;這樣,國家資本的大部分,將由能使這資本增益的人,轉移到只知破壞這資本的人。國家如有必要宣佈破產,正如私人有必要宣佈破產時那樣,光明正大和直言不諱的倒賬,總是對債務者名譽損害最輕、對債權者利益也損害最輕的辦法。國家為隱蔽實際倒賬的不名譽,而出此容易識破又極端有害的欺瞞下策,那真是再笨沒有啊!
然而,國家無論古今,當有此必要時,往往採用這欺瞞的下策。在第一次羅馬和迦太基戰爭終結時,羅馬人減低阿斯(當時計算一切其他鑄幣以此為準)的價值,從含銅十二盎斯,減至含銅二盎斯,即把二盎斯銅賦予等於以前十二盎斯的名義價值。用這種方法,共和國前此所借的鉅債,只須還其實額六分之一就行了。這樣突然的巨大的倒賬,照我們今日設想一定是要惹起極大的喧鬧的;然而當時竟無此等表示。推其原因,是由於制定此貶值的法律,象其他一切關於鑄幣的法律那樣,都由護民官提向民會,透過施行;那在當時,恐怕還是一種很得民心的法律。在羅馬,象在古代其他共和國一樣,貧民不斷向富者和有權勢者借債;富者和有權勢者為要在每年選舉時獲得他們的選票,常以極高利息,貸款給貧民,此債務從未償付,不久就積成了債務者不能償付、他人亦無從代付的鉅額。債務者憚於非常苛刻的誅求,往往迫而投票選舉債權者推薦的候選人,沒得到另外報酬。當時法律儘管嚴禁贈賄及收買,但候選人提供的報酬,及元老院不時頒發的穀物,仍為羅馬共和國晚期貧窮市民賴以生活的主要資源。為要擺脫債權者的控制,這些貧窮市民不斷要求取消他們所欠的全部債務,或要求透過他們所謂新案,即償還積欠債務一部分就算還清全部債務的法案。因此,把一切鑄幣價值,減至其原先價值六分之一,使他們得以原先六分之一的貨幣,償還其全部債務,這種法律,正是一種最有利的新案。富者及有權勢者為要使人民滿足,在許多場合,他們不得不同意此取消債務的法律及施行新案的法律。不過,使他們同意此等法律的,一部分雖不外上述理由,一部分則因他們自身是政府的主要領導者,他們想借此解除國家的負擔,恢復國家的元氣。用這種方法,一億二千八百萬鎊的債務,一下子就減為二千一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鎊六先令八便士了。在第二次羅馬和迦太基戰爭期間,阿斯又經過兩次的貶值,第一次是由含銅兩盎斯減至一盎斯,第二次由一盎斯減至半盎斯,即減至本來價值二十四分之一。羅馬的上述三次貨幣貶值,如合併一次實行,那末,象我國現幣一億二千八百萬的債務,就可一下子減至五百三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三鎊十六先令八便士。那怕英國負債之巨,使用這種方法,也是馬上可以償還的。
我相信,一切國家鑄幣的價值,都曾透過這方法,逐漸減到比原來價值越來越低,同一名義金額所含的銀,都曾透過這方法逐漸減到比原來數量越來越少。
為了同一目的,國家有時減低鑄幣的標準成色,即在鑄幣中攙以較大量的劣金。例如,照現行法定標準,每重一鎊的銀幣,只能攙劣金十八本尼威特,若攙入八盎斯,這種銀幣一鎊或二十先令,就與現幣六先令八便士相當,而我國現幣六先令八便士所含銀量,就幾乎提高至一鎊的名義價值了。這種標準成色的減低,與法國人所謂增大價值,即直接提高貨幣名義價值,完全相同。
這種直接提高貨幣名義價值的做法,常是公開的、明言的,而就其性質說,亦不得不如此。用此方法,較輕較小的鑄幣,取得了從前較重較大鑄幣的同一名稱。反之,減低貨幣標準成色的做法,大概都是保守秘密的。用此方法,造幣局發出和從前流通的同一名義價值的鑄幣,竭力設法使其重量、體積及外貌保持舊觀,不易辨認,但其實際價值,卻相去甚遠。當法國國王約翰要償還其債務,而減低鑄幣標準成色時,所有造幣局的官吏,都得發誓保守秘密。以上兩種做法,都是不正當的。不過,增大價值這個簡單做法,是公然的、暴戾的不正行為,而減低標準成色,卻是陰險的、欺詐的不正行為。所以後者一經發覺(決無長久保守秘密的可能)常比前者要惹起大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