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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都市,因而以款項貸與政府的人,就不家英國那樣,大部分是商人。法國政府每有急需,多半是向那些和財政有關係的人,如賦稅包徵者,未經包給人的賦稅的徵收人員,宮廷銀行家等,商量借款。這般人大抵出身微賤,因為有的是錢,所以常很驕傲。他們既不屑與同等身分的婦人結婚,而較有身分的婦人,也不屑與他們結婚,所以他們常決意過獨身生活。他們自己既沒有家庭,對於通常不大願意往來的親戚的家族,又漠不關心,所以他們只求自己一生好好度過去就完了,財產即身而止,那是無所介意的。此外,不愛結婚或其生活狀況不宜或不便於結婚的富人的人數,在法國遠較英國為多。對於這不大為後人打算,或者全不留意後人的獨身者,以其資財換入一種不長不短、恰如其所希望的長期收入,那是再便利沒有的。
近代各國政府平時的經常費,多半是等於或者大約等於其經常收入;所以戰爭一旦發生,要政府按照費用增加的比例而增加收入,就不僅非其所願,而且非其所能。它們之所以不願,是因為突然增加如此鉅額的稅,恐傷害人民感情,使得他們嫌惡戰爭。它們之所以不能,因為戰爭所需費用不定,賦稅應增加多少才夠,沒有把握。各國政府所碰到的這兩層困難,如採行舉債辦法,就容易解決了。借債能使它們只要增稅少許,就可逐年籌得戰爭所需的費用;並且,透過永久息債,它們可能以最輕微的增稅,逐年籌得最大的款。在一大帝國中,住在首都的人,以及住在遠隔戰場地帶的人,大都不會由戰爭感到何等不便,反之,他們卻可優遊安逸地從報紙上讀到本國海陸軍的功勳,而享其樂。這種享樂,是很可補償他們戰時所納賦稅對平時所納賦稅的小小超過額的損失的。他們通常都不滿意和平的恢復,因為,那一來,他們那種享樂,便要中止;並且,戰爭再繼續些時說不定就會實現的征服及國家光榮的無數虛望,也要消滅了。
可是,和平雖然恢復了,在戰爭中加重的大部分賦稅負擔,卻很少便告解除。那些賦稅,都作了戰債利息的擔保。假若舊稅和新稅,干支付戰債利息及開支政府經常費用外,尚有餘剩,此餘剩部分,也許會轉作償還債務的減債基金。不過,第一,此減債基金,縱不移作其他用途,一般也遠遠不夠在和平可望其繼續的期間內,償付全部戰債;第二,這基金幾乎都被移用於其他目的。
徵收新稅的唯一目的,就是在於償付以此為擔保的借款的利息。若有餘剩,那餘剩的部分,大概都是出乎意料或計劃之外的,所以很少有很大的數額。減債基金的產生,通常都是由於以後應付利息減少,而很少由於收到的稅額,超過應付利息或年金的數額。1655年的荷蘭減債基金,1685年教皇領地的減債基金,通由利息減少而形成,所以,以這種基金償還債務,往往不足。
當國家昇平無事,而有種種特別開支的必要時,政府每覺開徵新稅,不若挪用減債基金來得便利。不論開徵任何新稅,人民都會感到多少的痛苦,因而引起怨聲,引起反對。課稅的種類愈繁多,已課的各稅愈加重,人民對於任何新稅的怨聲必愈囂然,於是另課新稅或加重舊稅,就益形困難。至於暫時停止償還債務,人民是不會馬上感到痛苦的,因此也不致引起怨言,也不致引起不平之鳴。所以,挪用減債基金,常為擺脫目前困難的顯然容易的方策。可是,公債所積愈多,研究如何縮減公債愈成為必要,而濫用減債基金,就愈危險、愈會導致毀滅。公債減少的可能性愈少,挪用減債基金來應付平時種種特別開支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愈大。當一國國民已負擔過度的賦稅,除非迫於新的戰爭,除非為報國仇,除非為救國難,人民是不能再忍受新稅的課徵的。所以減債基金,常不免於濫用。
英國自最初仰賴永久息債法那種破壞性方策以來,平時公債的減少,從來沒和戰時公債的增加相稱。現時存在的鉅額公債,大部分還是起源於從1688年開始並於1697年由里斯韋克條約結束的那一次戰爭。
1697年12月31日,英國的長短期公債,計達二千一百五十一萬五千七百四十二鎊十三先令八便士半。其中有一大部分是由於短期預支,有一部分是以終身年金借入。所以不到四年,即在1701年12月31日以前,一部分就償還了,一部分又歸於國庫,其額達五百一十二萬一千零四十一鎊十二先令四分之三便士。在如此短期內,償還了如此多公債,實為前所未有。所以當時所餘的公債,就不過一千六百三十九萬四千七百零一鎊一先令七又四分之一便士。
在那次起於1702年而終於烏特勒克特條約的戰爭中,公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