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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階級的人民,儘管受法律保障,有自由,有安全,但在改良土地上,卻處於大不利的地位。農民與地主比較,猶如借錢經商者與有資親自經商者相比。固然,無論是藉資經商,或是有資親自經商,只要他們的行為一樣慎重,他們的資財就都可以增進,但因借錢經商者的利潤有一大部分歸作借款的利息,所以借錢經商者的資財的增進,定要遲緩得多。同樣,與地主比較,即使行為一樣慎重,佃農耕地的改良,亦要遲緩得多;因為,在農民的場合,生產物的大部分須歸作地租,而在地主的場合,這一部分卻仍可用來作進一步的改良。此外,農民的地位,當然比地主低。不僅如此,歐洲有大部分地方,把農民看作下等人民,甚至不如有些地位的小商人和技師。至於農民地位被看得低於大商人和大製造商,那是全歐洲各地普遍的情況了。世上有幾個大財主願捨棄高的地位而與下等階級的人民為伍呢,所以,即在現今,歐洲人的資本,仍很少會由他業轉到農業上來改良土地。也許與歐洲其他國家比較,英國資本轉到農業方面來改良土地的,比較多些。但即在英國,在若干地方用於農業上的大資本,大都是在農業上獲得的(和一切其他職業比較,農業上資財的蓄積,最為遲緩)。不過,我們應該知道,在所有國家裡,除了小地主,最能改良土地的,要首推富農、大農。在歐洲君主國中,英格蘭也許格外有這種情形。據說,在荷蘭共和政府只及瑞士伯爾尼共和政府中,農民的地位,亦不亞於英格蘭農民。
除上述外,歐洲古代的政策,尚有其他不利於土地的改良與墾作的地方,不論進行改良和墾作的人是地主還是農民。(一)到處都規定,未經特許,穀物輸出一律禁止;(二)限制穀物甚至各種農產物的內地貿易,實行禁壟斷禁零售禁屯積種種謬法,確立集市市場的特權。我說過,古義大利土地非常肥沃,且又為世界最大帝國的中心地,然其農耕的進展,亦不免因禁止穀物輸出和獎勵外谷輸入而受到許多阻礙。至於土地沒有那樣肥沃,位置沒有那樣有利的國家,其耕作事業會因限制穀物的內地貿易和禁止穀物輸出而受到何種程度的阻礙,就難於想象了。
第三章 論羅馬帝國崩潰後都市的勃興與進步
羅馬帝國崩潰後,都市居民的境況,並不比農村居民好。不過,那時候都市中的居民,和古代希臘共和國、義大利共和國內的居民大不相同。在這等古代共和國內,地主佔居民中的多數,他們分佔公地,都覺得房屋毗連,環以圍牆,便於共同防禦。但在羅馬帝國崩潰後,地主大都散居於各自領地的城寨內,住在各自的佃農及屬民中間。市鎮上的居民,大都是商人和技工。他們的處境無異於隸役,或近似於隸役。古時各憲章所賦與歐洲各重要都市居民的權利,充分證明了他們在未取得這些權利以前的生活情況。這些憲章,准許都市人民,第一,可以自由嫁女,不必領主許可;第二,在他死後,他的財物,可由兒孫承繼,不由領主領取;第三,自身遺產,可由遺囑處分。這種權利的頒給,充分證明了在未頒給前,他們是和農村耕作者幾乎一樣,或竟全然一樣,處於賤奴狀態。
這些人,無疑是很貧困很下賤的,他們肩挑著貨物,過市赴墟,從這裡跑到那裡,與今日拉車荷擔的小販相類似。那時歐洲各國,象現在亞洲的韃靼政府一樣,經常在這些旅行者經過某些采邑,經過某些橋樑,赴市趁墟,設攤售貨的時候,把賦稅加在他們的人身與貨物上。在英格蘭,這些稅,叫做過界稅、過橋機、落地說、攤稅。有的時候,國王以及在某些場合擁有這項權力的大領主,特許某些商人,特別是住在他們領地內的商人,免納各稅。因此,這些商人的地位,雖在其他各點與隸役無異或極相類似,但仍被稱為自由商人。不過,他們為報答保護者的保護,通常每年須納人頭稅若干。當時非付厚酬,保護不易獲得。所以,這類人頭稅可看作他們對保護者捨棄其他稅收所提供的補償。這種交換條件的實行,當初只限於個人,其期限或限於其人之身,或憑保護者的好惡。英國土地清丈冊關於幾個都市的很不完全的記載,常常提及某某市民為這種保護各納人頭稅若干給國王或大領主。有時,它又只記錄這些人所納的稅的總和。
都市居民的情況,無論當初是怎樣卑賤,但與鄉村耕作者比較,他們取得自由與獨立,在時間上總要早得多。都市居民的人頭稅,是國王收入的一部分,這一部分收入,多由國王制定比額,在一定年限內包給該市長官或其他人徵收。但市民自己亦往往可以取得這樣的信用,來經收他們本市的這種稅收,於是就對這全部稅額,聯合負責。這種包稅辦法,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