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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下的資本可以收回,並提供很大的利潤。不過,就連這種農民的借地權,也有一個長時期是極不可靠的。今日歐洲有許多地方的情況也是如此。土地換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滿,可把農人逐去,不算非法。在英格蘭,甚至得依虛構的普通退祖法取回租地。如果地主使用違法的暴力手段驅逐農民,農民所能憑藉以取獲賠償的訴訟章程,是極不完善的。農民並不一定能恢復佔有原來的土地,他們通常只能獲得損失的賠償,而且所償決不能等於所損。在歐洲,英格蘭也許是頂尊重耕農的一個國家。但那裡,亦遲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改佃訴訟法。規定改佃時,佃農得要求賠償損失,並得要求恢復借地權。此種要求,不必由一次審問而審結。這個訴訟法,施行極其有效,所以,近來,地主若要為佔有土地而起訴,他常常不用地主名義,按權利令狀起訴,而常常用他的佃農名義,按退佃合狀起訴。以此之故,在英格蘭,佃戶的安全等於地主了。此外,英格蘭又規定,每年納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終身租地權就是終身保有的不動產,有選舉國會議員的權利,耕農既大部分有這種終身不動產,所以政治上的勢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輕視他們。我相信,歐洲除了英格蘭,沒有一個地方的佃農,未立租地權約,便出資財建築倉彛В�慌攣�刂魎�岬摹U庵質�鍾欣�諗┟竦姆�煞縊祝��鸕拇俳�執�⒏窶嘉按蠊餿俚淖饔茫�殘肀任�桃刀��⒌乃�懈髦摯浯筇趵��鸕淖饔沒掛�蟮枚唷�
保障最長租期使不為各種承繼人所妨害的法律,據我所知,乃英國所特有。早在1449年,這種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傳到蘇格蘭去。但當時,限嗣繼承的財產的承繼人,往往不許從一年以上的期間出租田地,所以,這法律的澤潤未能儘量廣佈。最近,國會雖立法補救,但這些束縛仍太嚴厲。此外,在蘇格蘭,租地人又因沒有選舉議員的權利,所以不象英格蘭加農那樣,受到地主那麼大的重視。
在歐洲的其他地方,雖亦保障佃農權利,使不受土地承繼人和購買人的損害,但這種權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蘭西初定租期為九年,近來才延長至二十七年。但二十七年為期的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勵佃農進行各種最重要的改良。我們知道,歐洲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土地法都是為他們所設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們認為,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應以土地長期出租,使得他們長期間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價值。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淺。他們不會想到這種規定,一定會妨害改良,結果,一定會妨害他們自己的真實利益。
古代,農民對於地主,除了納租,還須提供各種勞役。那種勞役,既不明定於祖約內,又不受任何規定支配,只要莊主諸侯需要,就得隨命隨到。這種全無規定的勞役,使佃農不知受了多少疼苦。蘇格蘭晚近把一切全無規定的勞役廢止,不到幾年,國內農民的境況就改善了許多。
農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復同樣橫暴。公路的建築修補(這種勞役,我相信,各處尚未廢除,但橫暴的程度不等),不過是一個例子罷了。在王軍或王官過境時,當地農民,又有提供車馬糧食的義務,那雖有代價,但代價定於食物徵發官。我相信,在歐洲各君主國中,只英國一國,完全消除了食物徵發的壓迫。在法國和德國,那都未曾消除。
農民所負擔的勞役義務,既如上述。農民所負擔的納稅義務,其不規則和橫暴的程度也和勞役義務不相上下。古代貴族,雖不願在金錢方面給君主以任何幫助,但毫不躊躇地聽任君主對佃農徵收貢稅。他們沒有看出,這種苛稅終必嚴重地影響他們自身的收入。法國今天仍有貢稅,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稅的一例。貢稅是加於假定的農民的利潤的一種稅,它是根據農民投在土地上的資本估定的。所以,農民為自身利益計,儘可能裝窮,結果,他耕作所用的資本必減至儘可能少的程度。至於改良土地的資本,那就以減少到零為宜。即使法國農民手中積蓄了一點資本,亦將因有貢稅,不願投到土地上來。貢稅事實上幾乎等於禁止農民把積蓄投資於土地。此外,此種賦稅被認為會抑低任何要完納它的人的身分,使不僅不能與鄉紳平行,且不能與市民並列。而誰租借別人的土地,誰就要完納這種稅。紳士,甚至有產的市民,都不願受這種恥辱。所以,施行這種賦稅的結果,不僅使從土地方面蓄積起來的資本不用來改良土地,而且使一切資本都不用來改良土地。英格蘭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稅和十五分之一稅,就它們對土地的影響說,似乎是和貢稅同一性質的稅。
在這一切害農政策之下,要耕者來改良土地的可能性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