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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對受領證書的持有者付款的常規。無銀行貨幣但有受領證書的人,一向必定只領取了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儲金價值的百分之二或三。所以,有人說,在這場合,銀行定會毫不遲疑地以貨幣或金銀條塊,對有銀行貨幣記在銀行賬簿上但無受領證書可向銀行提取儲金的人支付完全的價值;同時,對於有受領證書但無銀行貨幣的人支付百分之二或三,因為這個數目,在這個時候,已經是他們所應得的全部價值了。
即在平常和平靜的時候,受領證書持有者的利益在於減低貼水,藉以較低價格購買銀行貨幣(從而以較低價格購買受領證書上所記明的可以提取的金銀條塊),或以較高價格把受領證書賣給有銀行貨幣並望提取金銀條塊的人;受領證書的價格,一般等於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及受領證書所記明的鑄幣或金銀條塊的市場價格之差。反之,銀行貨幣所有者的利益,卻在於提高貼水,藉以高價出售其銀行貨幣,或以低價購買受領證書。這樣相反的利害關係,往往會導致投機買賣的欺詐行為。為防止這種欺詐,近數年來銀行決定,不論什麼時候,賣出銀行貨幣換取通貨要貼水百分之五,而再度買進銀行貨幣,要貼水百分之四。這種決定的結果,貼水不能上升到百分之五以上,亦不能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銀行貨幣與流通貨幣二者市場價格間的比例,不論什麼時候,都很接近它們固有價值間的比例。但在未有此種決定以前,銀行貨幣的市場價格,高低不一,按照這兩種相反利害關係對市場的影響,有時貼水上升到百分之九,有時又下跌而與通用貨幣平價。
阿姆斯特丹銀行宣稱,不以儲金任何部分貸出;儲金賬簿上每記下一盾,即在金庫內,保藏等於一盾價值的貨幣或金銀條塊。受領證書尚未失效,隨時可來提取,而事實上不斷地流出和流入的那一部分貨幣與金銀條塊,全保藏在金庫內,不容致疑,但受領證書久已滿期,在平常和平靜時候不能要求提取,而實際上大概在聯邦國家存在的時期內永遠留在銀行裡的那一部分資本,是否亦是這樣,卻似乎有疑問。然而,在阿姆斯特丹,有一盾銀行貨幣即有一盾金銀存在銀行金庫裡這一信條,在各種信條中總算是奉行最力的了。阿姆斯特丹市作了這個信條的保證人。銀行歸四個現任市長監督,這四個市長每年改選一次,新任的四個市長,比照賬簿,調查銀行金庫,宣誓接管,後來,再以同樣莊嚴的儀式,把金庫點交給繼任的人。在這真誠的宗教國家,宣誓制度迄今未廢。有了此種更迭,對於一切不正當行為,似乎有了充足的保障。黨爭在阿姆斯特丹政治上引起過許多次革命,但在這一切革命中,佔優勢的黨派,都沒在銀行管理那一點上攻擊他們前任的不忠誠。對於失勢的黨派的名譽與信用,再沒有第二種事情比這種攻擊有更深刻的影響的了;如果這種攻擊真有根據,我們可以斷言,那是一定會提出來的。1672年,當時法王在烏德勒支,阿姆斯特丹銀行付款迅速,以致無人懷疑它履行契約的忠誠。當時,從銀行金庫中提出的貨幣,還有些曾為銀行設立後市政廳大火所燒焦。這些貨幣,必定是從那時候起,即儲存在銀行金庫內的。
這銀行的金銀總額究竟有若干,老早就成為好事者臆測的問題。但關幹這總額多少,只能推測。一般認為,與這銀行有賬目來往的人,約有二千;假設他們每人平均存有一千五百鎊的價值(那是最大的假設),那末銀行貨幣總額,因而,銀行金銀總額,便大約等於三百萬鎊,以每鎊十一盾計算,就大約等於三千三百萬盾。這樣一個大數額,足以經營極廣泛的流通,但比一些人關於這總額誇大的臆測,卻小得多。
阿姆斯特丹市從這銀行獲得了很大的收入。除了所謂倉庫租金,凡第一次與銀行開來往賬戶的,須納費十盾;每開一次新賬,又頜納費三盾三斯泰弗;每轉一次賬,須納費二斯泰弗;如果轉賬的數目不及三百盾,則須納六斯泰弗,以防止小額的轉賬。每年不清算賬目二次的,罰二十五盾。轉賬的數目如果超過了儲存的脹目,須納費等於超過額的百分之三,其請求單亦被擱置。據一般人設想,銀行由受領證書滿期歸為己有的外國鑄幣與金銀條塊,在有利時出售,亦獲得不少利潤。此外,銀行貨幣以百分之五的貼水賣出,以百分之四的貼水買入,亦給銀行提供利潤。這些不同利得,大大超過支付職員薪俸和開支管理費用。單單儲存所納保管費一項,據說等於十五萬盾至二十萬盾的年純收入。不過,這機關設立的目標,原來不是收入,而是公益。其目的在幹使商人不至因不利的匯兌而吃虧。由此而生的收入,是不曾預料到的,簡直可以說是一種意外。我為了要說明,為什麼理由,用銀